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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结果是这样的,庄家接受货代订舱五条柜的轮胎到美国LB,庄家出了货代提单,SHIPPER是工厂,最终目的港清关出现问题,拖拉一段时间后,货物被海关罚没。产生大量费用,庄家向船公司支付了约80万人民币。
别问为啥庄家这么痛快付船公司,跟船老大合作,打碎了牙也得咽下去,脸上还得笑呵呵。
货代是接货代1的单,货代1是接货代2的,货代2是接货代3的,货代3接工厂的单。船公司到工厂之间一共5家货代公司参与。
—02—
讲到这了,庄家损失的80万,应该找谁要回来呢?
常看我们文章的就知道,目的港无人提货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向托运人追索。
这下就清晰了,庄家就把货代和工厂告了,这俩当中肯定有一个是托运人。没毛病。
—03—
货代说:
我就是个代理人哇,SHIPPER是工厂,我又没出提单。而且得知无人提货后,我及时通知了向我订舱的货代1,后面货代1和工厂也都有跟庄家直接沟通。我货代已经尽了出口港货运代理人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
工厂说:
我没做出口,我啥也不知道呀,哪个王八蛋把我公司名写到提单上的。我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出口人,也不是交货托运人,更不是契约托运人。跟我无关。
—04—
法院认为:
1、先查一下工厂是咋回事。法院找海关调了五条柜的报关信息,海关回复:所有资料都没有工厂或货代的名字。
根据工厂提供的证据,年前打的另一场官司也显示工厂早已把场地设备等都租赁给了别人,工厂的抬头已经啥都不做了。
也没有证据显示工厂有向5家货代中的任何一家订过舱。仅凭提单显示工厂是发货人,无法确定工厂为本案实际托运人。(工厂无责)
2、确定货代向庄家订了舱,并支付了所有运费,法院认定货代为订舱委托的本人,与庄家订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代符合海商法中契约托运人的定义,应当承担涉案提单项下契约托运人的法律责任。
虽然本案中明确了找货代订舱的是货代1公司,但庄家明确表示只告货代,根据法律规定,庄家有权选择货代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对人,合理。
3、根据美国海关的罚没通知,确定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未提取货物,因此产生的目的港费用,货代作为货物契约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金额确定,滞箱费6282.61美元因证据不正确,法院不支持。堆存费中因为庄家通知不及时,需要承担十多天的。
法院判决:
货代赔偿庄家人民币约70万。
Tank Talk:
再说一下为啥不能跳过中间去告,假设庄家跳过货代,直接告货代1或货代2,这时货代2拿出来一份跟货代1签的合同,上写:我货代1承担所有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那你说是不是啪啪打脸。所以,一般只能告找自己订舱的人,最多加一个货主。
同理,虽然货代输了要赔钱,赔完了也是可以再去找向自己订舱的人要回来的。只不过麻烦了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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