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和老外签订贸易合同,出售化纤布共483474.80美元。
工厂委托小货代订舱,小货代向华贸订舱,一条柜上海到马尼拉,发货人工厂,收货人为P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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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华贸做了电放,26号小货代发现电放上的收货人是不相干公司,就要求华贸改电放,后面虽然改了电放上的收货人信息,但29号货到港到,目的港海关系统里显示的收货人还是不相干公司。
后经历半年的时间改资料、向海关申请等各种补救措施,最终未成功,货物被海关拍卖,P公司未能拍下货物,工厂未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且因未交货赔偿收货人部分损失后,向法院起诉,把华贸和船代都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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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要求华贸和船代共同赔偿损失货值48万多美元。
船代辩解:只是受华贸订舱妥托,对提单信息的正确与否不承担责任,只要指令行事,并无过错。
华贸辩称:小货代最初发送的委托订舱邮件里收发货人信息都是错误的,核对提单时出草稿,小货代提供的收货人和发货人信息与订舱委托书中的信息不一致,小货代对此并未作出任何提示和说明,导致华贸公司向船代订舱时没有提供正确的信息。
电放单上的信息已经是更改后实际的收货人了,是船代出具的,说明船代已经更改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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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的焦点问题:
1、关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小货代在订舱时,为了方便直接使用了其他的托书内容修改后向华贸订舱,华贸依据托书内容向船代订舱。最初小货代向华贸公司发送的订舱委托书显示的托运人、收货人信息确实是错误的,其目的可能是为了能尽快的取得舱位,但其后小货代向华贸公司提供的截单资料显示的托运人、收货人信息均做了变更,此时华贸公司应予以关注并将正确的信息录入订舱系统,但华贸公司未认真谨慎处理,仍将错误的收货人信息录入了订舱系统,并由此生成了错误的舱单,华贸公司的订舱代理行为存在过错。之后,虽然华贸公司在得知提单上的收货人信息有误后与工厂一同出具了更改提单的保函,船代在收到保函后更改了提单的收货人,但舱单上的收货人信息更改一直未得到菲律宾海关的确认,并由此产生了本案纠纷。
根据华贸公司与船代之间的协议,订舱信息由华贸公司负责输入并保证内容正确无误,船代没有义务审核信息的准确性,如内容有误,由华贸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在发现涉案收货人信息错误后,船代也在收到工厂与华贸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后及时更正了电放提单,并通知目的港代理向海关申请更改舱单,无法证明船代存在侵权行为,故船代不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相关各方发送的电子邮件来看,收货人P公司一直在目的港办理涉案货物的清关提货手续,并没有证据证明收货人P公司有故意迟延怠于清关提货的行为。最终涉案货物被菲律宾马尼拉海关依法拍卖,拍卖通知显示涉案货物的收货人为不相干公司,由此可知,即便船代已向马尼拉海关申请变更涉案货物舱单记载的收货人,但最终马尼拉海关并未准许,其认定的涉案货物收货人仍为不相干公司,而根据拍卖所依据的马尼拉海关出具的弃货裁定,系由于不相干公司宣布弃货,海关才依法处理涉案货物。即华贸公司错误录入收货人信息在前,不相干公司弃货在后,共同造成了涉案货物被拍卖的损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华贸支付工厂的货款损失483474.80美元及利息损失,约35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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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过程很简单,小货代随手找了一份之前的托书来改一下拿去订舱,结果好死不死这个收货人在当地国家还真存在。华贸在补料的时候也是粗心,没注意补料和托书上的收货人信息完全不一致。又碰到很奇怪的收货人,死活不同意配合更改信息。最终让几家都受到了惨痛的教训。
细节是魔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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