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邦阅网发表过一篇文章”中美贸易战,企业不可不知的原产地海关法律风险“里面说到了我国原产地规则。以下是文章部分内容,供您参考。
一、原产地与原产地规则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指的是交易货物的生产地。最早原产地只是为了贸易统计,而后,一些国家基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原因,需要对于来源不同国家的进口货物,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如对进口货物实行差别关税、进口配额、限额、许可证管理、禁止进口等措施,对于危害本国经济利益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这样,原产地就成为各国有效实施关税和非关税贸易措施的前提和基础。货物原产地的认定,需要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为此,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原产地规则与也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如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间适用的即属于此类;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等。
中美贸易战中适用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法律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下称《原产地条例》)、《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下称《规定》)。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原产地标准方面可以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完全获得标准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非完全获得标准适用于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货物。关于非完全获得的主要标准,我国适用的是实质性改变标准,根据《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规定》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下称《清单》)的货物,按《清单》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