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冠疫情已经到得有效控制,绝大部分企业都已复工复产。但停产停工造成的现金短缺,成了很多企业复工后所面临主要困难。为缓解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财税政策,对企业进行帮扶。企业自己也会采取各种方法化解资金危机,一些外贸企业可能会采取处置减免税货物的方式筹措资金。
那么,怎样才能防止处置减免税货物的海关法律风险,是企业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一、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规定
《海关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二、违反海关对减免税货物监管的法律责任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款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企业处置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方式
减免税货物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海关结关放行后则不再进行监管,而减免税货物在海关放行后仍是海关监管货物。因此,企业在处置减免税货物时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海关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手续。
(一)减免税货物的转让或出租
减免税货物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可以转让或出租。
如果受让方/承租方具备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那么,转让方/出租方、受让方/出租方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转出、转入手续。转入地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后续的监管。
如果受让方/承租方不具备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那么转入方需要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提前解除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海关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折旧后的价格,作为减免税货物的补税完税价格,计算应补缴的税款。
(二)减免税货物的抵押
减免税货物虽然是海关监管货物,但经海关批准后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在申请办理抵押贷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不能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二是银行抵押贷款数额与减免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三是向境外金融机构贷款时要提供与减免税设备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减免税设备应缴税款的保函。
(三)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
从《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因此,将减免税货物用于原批准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以外的,都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在使用减免税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下称《确认书》)中核定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和“项目内容”等相关内容使用减免税设备,否则很可能会因违反“特定用途”,而被海关认定为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予以处罚。
企业向商务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被告》中所列明的计划开发产品,可能并不都是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商务部出具的《确认书》中,一般并不包含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但是,只有用于《确认书》中规定的产品加工才是符合规定的用途,如果减免税设备的使用超出了《确认书》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和“项目内容”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则属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特定减免税设备,也构成“移作他用”。
第二,企业将擅自将减免税设备交由其在特定地区(海关批准地区)以外设立的加工基地或分公司使用,同样构成移作他用行为。
虽然加工基地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调拨或挪用后设备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但由于这种擅自调拨和挪用,违反了减免税设备在特定地区”或者“特定企业”使用的规定,同样也构成《海关法》中规定的移作他用行为。
第三,减免税货物的报废或毁损应及时向海关报关,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减免税货物如果在监管期内发生报废或毁损,在向海关补缴税款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前,企业应妥善保管,海关将对减免税设备折旧估价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补税,解除监管后企业才可以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企业减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免税设备后,如果减资,要注意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之前免税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的价值,否则对于超过减资后注册资本的部分,要按照审批部门批复其减少注册资本的日期确定折旧年限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否则,海关会以超出部分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有关要求为由,认定企业对减免税设备构成进行其他处置而对企业进行处罚。
第五、企业利用减免税设备承揽代加工业务是否构成移作他用
企业利用减免税设备的富裕加工能力,承揽其他企业的代加工业务,是否构成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呢?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移作他用,关键在于接受委托的加工业务是否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如果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那么由于减免税设备的加工用途仍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企业的这种行为不构成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相反,如果不符合鼓励类产业条目,则企业的这种代加工行为则构成减免税设备的移作他用。
综上所述,企业必须了解减免税货物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海关在实践中的要求,完善企业的减免税货物管理,建立专门的减免税货物账簿,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在处置减免税设备时一定要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另外,根据《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企业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具体包括对与减免税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所以,在监管期限届满后,虽然企业可以处置减免税货物,但是应保存好上述资料以备海关核查,这样才能真正避免企业的海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