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为符合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减免税款滞纳金,既是海关依法行政实现税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海关促进外贸稳增长、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
本文带大家详细了解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知识。
01需要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纳税义务人除需缴清税款外,还要缴纳税款滞纳金:
(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2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的情形
根据《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的规定,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03申请减免滞纳金需要提交的材料
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补税)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义务人应声明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04办理滞纳金减免的业务流程
(一)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由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对于符合规定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义务人可选择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
方式一:向征税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直接递交相关纸质材料进行申请;
方式二: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二)关税职能部门收到纳税义务人提交滞纳金减免材料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条款,核实税款滞纳原因、纳税义务人采取措施补缴税款的情况,提出税款滞纳金减免金额等意见,并将办理意见反馈纳税义务人。对于符合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的,征税地直属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签订《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并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按照《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规定的时限,携带《海关滞纳金专用缴款书》(正本)等相关材料前往征税地海关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征税地海关根据关税职能部门发布的滞纳金减免审核结果、相关协议,核对纳税义务人递交的《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正本)和《海关滞纳金专用缴款书》(正本),在《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减免税款滞纳金手续,作废原《海关滞纳金专用缴款书》(正本),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关税职能部门。
海关提醒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的规定,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纳税义务人未在《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税款滞纳金减免,征税地海关不再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
◆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但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公告相关规定。
来源: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