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2021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1年第16号,对《办法》实施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发布与《办法》配套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公告同样自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和16号公告的实施给减免税业务办理带来了哪些具体变化?关区内享惠单位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年报等业务时应该注意什么?以下小编将用问答方式进行解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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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减免税业务主管海关有变化吗?
A:没有变化。深圳关区进出口减免税业务仍然集中在福强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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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委托办理业务吗?
A:可以委托办理。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减免税申请人是否需要委托他人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无需在行政规章中进行相关规定,故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委托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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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还需要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吗?
A:《办法》中已取消减免税备案环节,对于需要对减免税申请人的免税主体资格、项目信息、减免税额度等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可在首次办理该政策项下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将上述信息一并填报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中,并提交相关材料,海关一次性完成审核。也可根据需求,仅就主体资格、项目信息、减免税额度等信息提前向海关进行确认。
4、
Q:申办业务的操作系统还是“单一窗口”吗?
A:答:减免税申请人仍通过“单一窗口”申报业务数据。海关端审核功能分步上线,目前减免税担保审核功能已上线使用。随着系统更新,申报界面对比原界面有部分微调,具体栏目填报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海关。如遇申报故障,可联系电子口岸深圳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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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减免税年报手续有何变化?
A:《办法》对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有3方面调整:
一是延长期限。将报告期限由原来每年3月31日延长至6月30日(含)。
二是规范管理。对未按时报告的,不予受理其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办理申请,同时将超期未提交使用情况报告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三是明确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后,主管海关可以受理其减免税手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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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有何变化?
A:对应《办法》的调整,海关总署2021年16号公告附件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文本作了明确。如:减免税审核确认制发的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准予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制发的文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等。
报表格式也有相应变动。例如:《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公告附件1)增加了项目信息相关栏目;《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公告附件4)增加了“申请税款担保原因”选择栏;年报的报表格式文本也有较大变动(公告附件7及其附表),减免税申请人需根据报告年度内货物使用、主体变更等的情况填制对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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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业务办理时限有何变化?
A: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减免税审核确认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与原《办法》相比工作时限缩短(原《办法》中备案和审批各10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审核减免税申请人进口货物是否符合办理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条件的工作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结转等后续管理业务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根据1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变更、撤销和延期,其办理时限参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时限执行,即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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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月1日前已取得的文书是否继续有效?
A:对于2021年3月1日前按照原《办法》(总署令第179号)规定已经取得的《准予担保证明》和《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对上述《准予担保证明》需延期的、《征免税证明》需变更或延期的情况,海关统一重新出具,并对原单证进行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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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凭税款担保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报关手续需要留意哪些操作?
A:《准予担保通知书》编号需录入报关单表头进行核销。对于2021年3月1日后出具的《准予担保通知书》,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申报地海关填报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选择“@准予担保通知书”,并填写《准予担保通知书》编号,且征免税方式填报保证金(代码:6)或保函(代码:7)。由于《准予担保通知书》自动核销功能正在开发测试中,申报地海关暂时采用人工方式对《准予担保通知书》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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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其他相关规定
A:关于“两步申报”货物。对于进口减免税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应在概要申报前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如进口货物在完整申报后需以减免税事项进行税款担保的,应在完整申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税款担保审核申请。
关于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的进口货物的管理。其进口后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主管海关应对照相关进口税收政策要求加强后续管理。
来源:深圳海关关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