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明确提出综合保税区要拓展两个市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9号公告),提出将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全面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第256号)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第四十二条提到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政策解读
1.试点企业购买以下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
●保税: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区外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2.试点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2)缴纳进口税收:
试点企业销售2.(1)中货物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3)保税: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4)适用出口退(免)税:
●离境出口的货物;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海关监管政策解读
1.进口自用设备
按照设备账册管理。设备账册内自用设备年度暂免进口税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以上一年试点企业产品内外销的实际比例征收税款。期满自动解除监管。
2.保税货物
试点企业进出保税货物,应当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专用电子账册。
3.非保税货物
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企业自行管理非保税货物,如实记录非保税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4.自用设备的监管
自用设备:自用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年度暂免进口税收。
其中:内销金额为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外销金额包括离境出口的、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和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金额。
期满自动解除监管,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典型案例
某综合保税区内一电视机、投影仪制造公司,试点前,该企业成品全部外销,原材料内外采购均有。
▌发展机遇与挑战:
1.近年来,海外投影机市场增长放缓,同时国内市场成为发展最快、潜力最大、前景最诱人的投影机市场之一。
2.投影机成品内销的关税率高,税收成本较高,影响产品竞争力。
3.在综合保税区外另设公司的方式开拓国内市场,导致投资和管理成本增加。
▌该企业参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后:
1.通过叠加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国内货物入区无需报关、保税货物内销按入区状态征税、新增进口设备按照内外销比例征税等诸多利好政策,解决了“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问题,充分缓解了资金压力,有效实现降本增效。
2.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势,增加了营业收入,增强了国际市场接单能力,提升了进出口业绩。
3.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减少了内销的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找不同
1.优势
● 试点企业享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既可以开票,也可将获得的发票用于抵扣;
● 享受离境出口退(免)税;
● 允许非保税货物入区,境内区外货物出入区手续更简化;
● 政策叠加效应有利于吸引更多企业将产能向区内整合。
2.劣势
● 加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种;
● 每年对监管年限内进口自用设备暂免征收的税款按照内销比例补缴税款;
● 出口货物由入区退税改为实际离境退税,退税时间相对延后;
● 试点企业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只能按照保税货物入区状态缴纳进口税收,并补缴缓税利息。
3.适宜企业类型
☑ 料件成品均有进出口且国内采购比例较大的企业;
☑ 货物内销比例大且进口自用设备金额不大的企业;
☑保税料件缴纳税款及缓税利息低于成品缴纳税款的企业。
企业申请资质
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企业应为非失信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3.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实施分开管理。符合上述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试点,经审核通过后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要求整改,并可能被暂停一般纳税人企业专用电子账册:
1.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2.企业货物进出区多次发生单货不符的;
3.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自用设备补税手续的;
4.海关发现企业不符合上述试点企业管理要求规定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