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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委曲的小货代描述事件经过:
2019年6月27日,小货代向大连货代询价,2个20尺开顶柜的夹胶玻璃货物,不超高,大连货代报价每个集装箱海运费为1085美元。然后就订舱了。
7月19日,小货代从发货工厂了解到该批货物均超高8厘米,便立即将该情况告知大连货代,并与其核实货物是否能正常出运,答复可以正常出运。
7月30日船开之后 ,大连货代突然询问涉案货物尺寸,大连货代跟其上家的聊天记录显示:船公司装船后发现货物超高,要加收海运费。
8月5日,大连货代跟小货代说船公司开出的运费账单金额为4000多美元,其未同意仍在协调。
8月底,大连货代改称海运费为9168美元。
期间,大连货代始终坚持不确认运费就不能放提单。直至货物到港,小货代为避免货物滞港导致损失的扩大,于9月4日向大连货代支付了9168美元的海运费及改为电放提单的改单费人民币500元,并向大连货代声明保留一切权利。
事毕,小货代把大连货代告了,要求:向其赔偿多收的海运费8083美元、改单费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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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货代就一个理由:我已经谨慎、符合规则地完成了代为订舱、信息沟通及全额转付运费等工作,我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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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大连货代是否及时地将货物超高情况告知了船公司的问题,大连货代收到订舱后,找了A货代订舱,A货代又向B货代订舱。
现有证据证明,大连货代在知晓涉案货物超高后,于当日将该情况告知A货代,A货代也及时转告至B货代。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B货代将货物超高情况告知了船公司,但柜子还到码头后次日装船起运。船公司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完成了货物的装载,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应推定船公司在装载涉案货物前,已知晓了货物的超高情况,并对货物的装载妥善进行了安排。所以,大连货代已及时将涉案货物超高情况告知了船公司,妥善地完成了受托事务。
2、费用合理性问题。
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大连货代知晓货物超高后,于当日告知小货代涉案费用会有所变化。
之后,大连货代将从A货代处知晓的费用数额告知小货代,并在小货代付款后,全额汇入A货代,A货代将该笔款项全额支付给B货代,在B货代收到该笔费用后的次日,提单被电放。
大连货代提交了B货代收取费用明细以证明涉案费用的合理性,小货代未证明该费用明显高于市场标准而不合理或船公司确因未及时了解货物超高情况而加收了海运费。
最初大连货代说增加费用为4000多美元,但该费用非船公司最终确认的费用,而且在该聊天中大连货代未明确该费用是两个集装箱的费用,根据双方最初协商海运费的聊天习惯,不排除该费用仅是一个集装箱费用的可能。因此,聊天记录中提及的4000美元不能作为衡量涉案费用合理性的依据。小货代要求大连货代返还海运费差额及改单费,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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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有更清晰的说明,大家可以学习一下:
小货代订舱时并未告知货物超高,后面告诉大连货代货物超高时大连货代已经订舱完毕,但大连货代回复小货代:“不会不让上船,客户那边可以先安排,应该只是费用问题”。
小货代作为专业的海上货运企业,其应当知道超高货物的运输与正常尺寸货物的运输价格不同,且临时变更托运货物会造成运费升高,但小货代并未确认运输费用即要求将案涉货物装船运输,且按照船公司要求告知发货人工厂重新出具保函。
大连货代在得知运费数额后及时通知了小货代,期间也与上家进行过价格商讨。大连货代在案涉货物运输过程中均是按照小货代的指示完成的委托事务,也进行了及时的沟通和回复,并第一时间将委托事宜的处理结果进行了报告,并无不妥之处,
最终法院判决:大连货代无需赔偿小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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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这是典型的不专业造成的,工厂订舱一直到船公司,中间有四层货代,所幸信息传递及时无误,否则谁有过失谁赔钱。
开顶柜属于特种柜型,肯定跟普柜的操作有区别,开船前得知货物超高,没有确定最终运费的情况下就装船走了,最终损失7000多美元,这钱我估计工厂肯定不会出,以后慢慢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