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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进出口公司向也门的采购商发一条柜的布料,委托长期合作的货代公司订舱、拖车、报关

10月27日,货代公司派集装箱运输车前往进出口公司装柜513箱纺织品,后还柜报关起运。

10月30日,进出口公司在当地的布料批发市场在销售与跟自己发往也门相同包装、类别、颜色的布料,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出具了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暂扣了剩余52箱零11包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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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至目的港后,也门SGS(国际公认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证实进出口公司发的这条柜里货物缺失100箱也门海关也出具告知书,证明货物缺失100箱的事实。也门收货人根据检验报告及也门海关出具的告知书,减扣进出口公司货款21330.4美元

进出口公司要求货代公司给个交待并赔偿,货代公司不同意。进出口公司就不再支付运费,因长期合作原因,共有运费18万多未付。

货代公司见进出口公司不付钱,就扣留了另外一票货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核销联,涉及应当退税金额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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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之后,货代公司不等了,把进出口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8万多的运费。

法院三板斧:货代的活干完没、货代有没有过错、损失多少。

1、双方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确认有效。货代完成代理义务并垫付相关费用后,进出口公司理应偿还相关代理费用,拖欠不付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对所欠运费没有异议,进出口公司需要支付运费和利息。

2、进出口公司主张货代发运也门那条柜时,货物发生短缺,造成其货款损失;货代还扣押另一票货物的核销单据,造成退税损失;上述两项损失在本案中应予抵销。法院认为,不确定的债权不得抵销,进出口公司主张的两项债权非本案审理范围,且货代均不予确认,因此两项债权是否成立尚不确定,进出口公司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定:

进出口公司支付货代公司代理运费等费用183088元人民币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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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公司马上就把货代公司给告了,要求货代赔偿货款损失人民币149312.8元(收货人扣的)和退税损失人民币24273.78元;退还灭失货物的运费人民币35689.67元。

货代辩称: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有货物被盗的事实。现有证据只证明进出口公司的货物缺失100箱及进出口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而公安机关并未正式立案侦查,更未查实是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被盗;公安机关查扣的货物特征与进出口公司的货物也不一致,并非货代公司负责托运的货物,不能证明在货代公司代理过程中被盗的事实。货物完全有可能在海运过程中灭失,或在到港后开箱前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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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货物出运后,在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短少100箱,进出口公司认为货物短少系货代公司代理出运过程中因集装箱司机盗窃部分货物造成,但进出口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盗窃事实,货代公司亦非承运人,故进出口公司要求天拓公司赔偿货款损失的诉请,证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

2、货代公司扣留进出口公司其他货物核销单据,导致无法进行退税,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其关于进出口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费,扣留核销单据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并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货代公司当庭同意按进出口公司提供的证据情况说明确认进出口公司的退税损失,故进出口公司要求货代公司赔偿退税损失的诉请,证据和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3、进出口公司主张货物系货代公司代理出运过程中因集装箱司机盗窃部分货物所致,但进出口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事实;而涉案货物的提单、报关单、装箱单、商业发票、核销单等显示的货物数量与进出口公司委托的数量一致,进出口公司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货代公司在履行代理义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故进出口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要求货代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

货代公司赔偿进出口公司的退税损失24273.7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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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这是典型的举证不足,根据事件描述和做物流的经验,我们可以肯定这些货百分百在上船前被偷了,但法院讲的是证据,如果派出所立案调查出结果是司机偷货了,这结果可就不一样了。

这里延伸一下,如果打开柜门就发现货少了,保险是百分百要赔的,这里不讲道理只讲结果,因为提单、报关单等单据都是权威证据。可以看以前发布过的相关文章。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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