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1月份,大连货代公司向天津货代(庄家)订舱,1个小柜天津到丹麦配MSK马士基的船,天津货代负责拖车、报关、订舱。后付款拿到船东提单,SHIPPER显示是:春见贸易公司。

2月到港后,MSK通知庄家,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庄家转告相关信息给到了大连货代。

次年1月,MSK通知庄家,货物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已被海关罚没,产生费用共计44616.30丹麦克朗,折合人民币47289元。庄家要求大连货代支付此费用,被拒。

8月份,庄家按MSK指示支付了上述费用给到天津外代,后将大连货代告上法院,要求大连货代支付这笔费用。

—02—

大连货代(被告)辩称:

1、两家货代之间是海上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没有约定在目的港发生的费用由自己负担。大连货代是受发货人SHIPPER春见贸易公司委托,发货人的联系方式已经给了庄家,庄家应该向发货人追偿。

2、检验费和销毁费非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支出,庄家未提供证据证明MSK支付了堆存费、检验费和销毁费,也未证明其已向MSK支付了上述费用。

—03—

法院认为:

一、双方法律关系

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庄家向大连货代要求赔偿合理。提单SHIPPER只是显示出来,不一定是实际委托的发货人,船公司可以选择向庄家主张权利,而不向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春见公司主张权利,同理,庄家支付费用后也可以选择向大连货代或向春见公司主张权利

二、大连货代对是否有向庄家支付目的港费用的义务

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以后,庄家及时通知大连货代支付相关费用,而大连货代怠于支付,庄家确有必要向MSK支付合理费用。因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产生的合理费用,大连货代应支付给庄家

三、费用合理性

1、为证明涉案货物因不合格而被收货人拒绝提取并在目的港被销毁的事实,庄家提供了具名为“EuroInspectiansA/S”(译为“欧洲检查局”)出具的一份文件,但未公证。而且根据文件内容描述,该文件的性质并非是一份检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根据。

2、庄家为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失,提供了向天津外代支付共计88696元人民币的费用单据和发票,还有天津外代出具的事件说明。

但法院发现这份情况说明文件仅加盖了“天津外代货运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故无法证明向天津外代支付共计88696元人民币的费用单据与涉案货物具有关联性

3、最后,庄家未能提交马士基公司已经向有权收取费用的主体(国外收费主体)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不能证明马士基公司因无人提货而支付了上述费用,进而不能证明庄家向马士基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具有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庄家的所有诉求。

—04—

TankTalk:

法院清晰的指明了:

1、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合理费用,船公司可以向订舱货代收取,订舱货代可以向他的客户收取,同理,最终收货的货代可以向发货人收取。

2、告别人的目的是为了追偿自己的损失,那就要证明损失是真实存在的,要提供损失证明和付款证明。船公司向货代要钱,货代必须要求船公司提供能证明船公司已经受到损失且已经支付的证据,这样才好一层一层的追偿下去,本案中就是庄家付钱的时候没有拿到全部证据,法院想判也没有依据。最终只能是庄家吃了哑巴亏。

内容收集整理者为财保网总经理顾庆文 Tank,主营:进出口海运空运、快递、铁路陆运一切险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8209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