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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深圳货代找大连货代订舱6条柜,青岛到巴西。这个国家比较特殊哈,海运费要显示在提单上的。
大连货代就找HPL订舱,放了SO也装了柜,开船前大连货代邮件发送提单草稿中给深圳货代,显示运费预付,共计2760美元。共计哈,6条柜才2760美元。
深圳货代回复“此票的海运费有误麻烦再确认一下”,大连货代回复“运费在确认中”。
开船后,大连货代支付给了HPL海运费2760美元,取得提单。然后开了费用单给深圳货代,《客户运费确认书》显示该票货物运费为2760美元+150美元,共计2910美元。6条柜赚了150,也挺不容易。
第一票结束,深圳货代付了款拿到提单。
8月,深圳货代又找大连货代订了6条柜,运费还是共计2760美元,流程一样,大连货代付了HPL 2760美元,大连货代收了深圳货代2760+150美元。
第二票结束,深圳货代付了款拿到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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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第一票的收货人都收到货一两个月了,大连货代通知深圳货代:“该票(第一票)HPL刚发来更新账单,说销售在更新费用,他们把2760(第一票的总计运费)删了,又发来新的账单”,该邮件的附件显示,该票货物的运费由2760美元变更为10878美元。邮件中要求深圳货代补交运费“USD10878-USD2760=USD8118”。
11月,第二票货又出事了,HPL说运费2760不对,应该是USD14778。
大连货代想继续跟船公司合作是必须要付给HPL这2万美元差价的,没办法,船老大嘛 ,大连货代就付给了船公司。然后找深圳货代要钱,深圳货代肯定不给啊,邮件电话律师函,一套下来没办法了,大连货代就把深圳货代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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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货代辩称:
1、我已履行了货运代理合同义务,我曾向大连货代提出运费异议,但其仍按照原运费价格要求我予以确认,我已尽到善意提醒义务,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中没有过错;
2.大连货代并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运费差额产生的原因,也未证明其已支付了运费差额,即使能够证明,大连货代也存在过错,而我已根据大连货代确认的运费收取了客户的运费,如果要求我承担差价,那么该部分损失应由大连货代赔偿;
3、涉案货运代理合同已履行完毕,大连货代的代理权限已经终止,无权代表我向船公司支付差价,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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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事实之一,深圳货代作为无船承运人就涉案的两票货物分别向他的客户托运人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两票货物均按800美元/箱收取了运费。
2、HPL船公司出具了订舱确认书,大连货代也已将提单草稿信息发送给深圳货代予以确认,HPL签发出正本提单。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提单草稿还是正本提单均显示预付海运费是2760美元,且这一费用已由各方确认,即HPL最终作出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关于运费价格的承诺为“运费预付2760美元”。
两票货物均已装船并顺利出运,运费已结。根据《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HPL与深圳货代之间的运输合同已按照提单约定全面履行,双方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3、HPL又通知大连货代补交海运费差价,实际上是变更原合同价款的行为,系对原合同内容进行的实质性变更,HPL的该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大连货代虽主张HPL在系统录单时适用了不正确的约价,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表HPL与大连货代之间的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订立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故亦不存在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4、大连货代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在办理货运代理事宜的过程中尽谨慎代理的义务。在向深圳货代发送货运信息后,深圳货代曾对海运费提出了异议,大连货代未举证证明其曾就海运费是否有误谨慎地审查并向HPL提出该异议。
且大连货代亦未举证证明在HPL要求补交运费后,其就是否补交得到了深圳货代的授权或同意,而此时,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已终止,运费差价大连货代支付给船公司后声称这是托运人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最终判决:深圳货代不用支付一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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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之前发过一篇报错价又把运费要回来了,跟此案可以做明显的对比。
此案中,一条柜运费2760/6=460美元,深圳货代跟客户报的是800美元,也赚的不多,而且在确定运费的时候提醒了上家费用有问题,大连货代也糊涂,这么便宜的海运费肯定要再三确实啊,法官也说了,你高低找船公司再确定一下啊。
船公司有没有错?有!但又如何,造成的损失还不是得自己承担。
收集整理者:【财保网-国际货运保险平台】T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