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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外贸公司微信联系货代公司黄小姐,询问接不接海运整柜海绵到越南某港。
黄小姐回复可以接,随后外贸公司说“英文品名plasticscrap,HS*****,商品编码不显示在提单上,没问题是吧”。黄小姐称“嗯呢”。
外贸公司自拖自报,双方确定好本地费用后。外贸公司在群里发送了BOOKING,货物名称为plasticscrap,毛重22吨。
货代公司稍后发送了S/O,上面显示商品名称为“spongia”。
次日,外贸公司加订一个柜,一票两柜,稍后货代发送S/O,上面显示品名为“KIDTO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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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可能大家还不知道会发生什么。英文单词注意一下:spongia=海棉,plasticscrap=废塑料。
也就是外贸公司只有询价时问的是海棉,后面所有信息都是plasticscrap。
两天后OOCL船公司向货代发送邮件,称:根据越南海关的规定,对于运输废旧货物,收发人的信息海关会逐一核查,请核对并提供完整信息。外加其他一些资料。
过了一天,货代称船东将对涉案货物错报处以每个集装箱1000美元的罚款,并且由于目的港不允许进口该货物,将不予安排上船,请安排退运。
外贸公司就和货代吵,订舱前已经确认过可以做才装的,英文品名也确认过的。而且BOOKING上的品名和提单上是一样的,都是plasticscrap。
货代说,你当初说的是海绵啊,后续是被你误导的。先不扯这些了,先处理船东那边的事吧。双方沟通后,外贸公司出个保函,大意就是船东你放心运,清不了关没人提货我外贸公司全包了。货代拿去船东申请试试。
第二天,货代要求外贸公司补一个情况说明,内容为:外贸公司通过微信的方式确认货物品名为海绵,但提单补料为废弃塑料,货代公司确认货物实际为废弃塑料,存在订舱与实际装载货物品名不符的情况。由于外贸公司不了解废弃塑料是越南禁止进口货物,疏忽大意,给货代公司造成风险,外贸公司愿意积极配合,并且保证此后不再出现同样情况。为了该货物能正常出运,外贸公司确保该货物可以在目的港正常清关,否则外贸公司按照船公司开具的账单为标准支付因此导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等目的港费用。
但外贸公司拒绝签署上述情况说明,就只能办理退柜了。
9天后两条柜办理退场完毕,产生退场费27,888.30元和28,798.30元、取消费1500元、仓租柜租5440元,合计63623.6元。外贸公司为了拿回货物,支付了这6万多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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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 ,外贸公司找别的货代公司把货发走了,然后起诉货代公司,要求货代公司承担之前支付的6万多,外加退场产生的装卸和拖车费约1万4。
货代公司辩称:
1、越南政府规定不准进口废塑料,货物不允许装载上船
2、做为货代公司,已经完成了订舱等合同义务。
3、货物未能出运是因为外贸公司订舱品名“海棉”,补料改为“废塑料”。《海商法》规定,发货人负有如实申报、及时办理手续及单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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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外贸公司在以“海绵”询问后,随即告知了英文品名为“plasticscrap”,在之后的订舱委托书中亦载明货物品名为“plasticscrap”,货代公司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企业应注意到外贸公司委托的品名为“plasticscrap”,并按照外贸公司的指示进行订舱。
而货代公司未按照外贸公司申报的货物品名“plasticscrap”进行订舱,而是径行按照“spongia”及“KIDTOYS”作为货物品名进行订舱,该行为并未得到外贸公司同意。
货代公司未按照货物的真实品名“plasticscrap”进行申报及订舱,船公司在之后的邮件中回复“当货物是去或者中转越南时,不接受以下货名:PLASTICSCRAP”,这是货物未能运输的重要原因。
因此,货代公司擅自以“spongia”及“KIDTOYS”进行订舱,违反了托运人的指示,其在代理涉案货物的订舱事宜中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货代公司应对外贸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货代公司支付外贸公司退场费及装卸拖车等费用,共77,114.6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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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货运代理合同下,需要货代公司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操作,实操中,客户无论询价用什么品名询价,最终还是要以BOOKING上的为主,要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也是吃这碗饭要干的活。就像收银员的训练,无论客人怎么换钱,钱进收银机就必须检查一次真伪,形成标准化流程和肌肉记忆。
这也对平常干活时,随便用个品名先订舱拿到S/O的习惯问题敲了警钟,可能会损失很多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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