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事情经过:
货主委托货代发三条柜的机器,装在3条框架柜里。这家货代是外企,出的货代提单是其外国公司的(下称代理)。
柜子往船上吊的时候,船长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受损,遂将该集装箱吊回码头。然后CMA船公司通知代理:柜子在装船作业过程中受损(绑扎带受损/断裂。平板箱底梁弯曲)所以未能装上**轮。请告知贵方是否要派公估师前往码头检查货物。如需要派人,则请提供公估师的详细情况,以便我能提供给码头和我们的理赔团队,这样三方能够联络进行联合检查”。
代理表示不愿意花钱请公估师到场,要求CMA按最好的办法处置
然后代理马上通知货代:柜子坏啦,没上船,详细见附件。附件是一堆货物和柜子的照片。
货代问代理:货坏了吗?代理说:没坏。
货代就通知货主:“外部困扎带破损”,需要安排下一航次出运。邮件附件中附有货物状况的照片,照片显示集装箱底部弯曲变形,货物外部绑扎带有断裂,其中一件货物的铁托盘底部一侧有弯曲凸起,但未触及铁托盘上层;货物因有黑色铝箔袋外罩包裹,内装压裂泵情况仅从照片无法判断。
后面CMA又问代理要不要派公估到场查看货物情况,代理说不用。然后CMA就装船出运了。
收货人收到货后发现机器损坏,找了公估出了报告:受损是由于集装箱在起运港吊装时底部弯曲,机器滑向一侧并与集装箱箱壁碰撞,压坏底部铁托盘,机器因此长时间倾斜,最终导致泵体变形。
最终确定货物损失人民币210万。
—02—
好了,事情描述完了,这210万应该谁赔?大家先估摸一下。
货主和货代签的合作合同里约定:由于海关等国家机构或船公司、航空公司等承运人、集装箱场站经营人、码头、机场等第三方造成货物的不正常运输、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等,货代不为此承担责任,但货代应在得知发生此类事由时将所获悉的相关信息告知货主,督促相关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积极协助货主向相关第三方索赔。
那就告货代吧,理由:船公司已经反复提示是否需要在起运港进行检验,货代知情后未作任何表示,放任货物继续出运,然后才通知货主。货代在得知货物的托盘受损的情况下,没有第一时间通知货主,货代的的疏忽或放任,使货主失去了最大限度减损的机会。货代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货代提单是代理出的,但货代和代理的公司名都一样,应该视同为同一公司。
—03—
法院认为:
1、代理和货代的英文简称一样,商号也一样,但两家是独立的公司,不能混成一谈,即使货代和代理邮件中声称”我们团队“。货代和代理在本案中都有明显的分工,货代行使的是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2、“货物并未发生损坏”是代理说的,证据中货代没有向货主说过。货代发的照片的都是CMA发来的集装箱和货物的照片,语言描述客观和直观,货代已经正确如实地履行了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报告义务。
3、若货主认为代理有过失,应该根据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追索,而不是作为代理人的货代。
4、货代已经将货物状况的照片提供给货主,是否需要派员到场验看货物、采取何种减损处置措施更依赖于货主从其专业角度做出评估和指示,并且这也是作为货方在运输合同下的应有权利。
即使货代有向货主传递过“货物没有损坏”的讯息,在集装箱受损需要更换的情形下,并不影响货主基于对货物是否完好及安全的疑虑而行使要求验看货物的权利。
从代理回复CMA不派公估师至货物二次出运,货主仍有足够时间可以自行或指示货代或委派公估师行使验看货物的权利,但在案证据无从显示货主在收到货代附有照片的通知后作何表态。
法院判决:
货代无需赔偿。
此案是货主有投保货运保险,保险公司赔了210万之后向货代公司进行代位追偿。
Tank Talk:
保险公司赔了钱,估计是不专业吧,就没找对责任人。我也没查到保险公司有对代理进行追偿,告一个国外公司也是麻烦事。细节就不管了,反正保险公司钱多。
但在实操中,你找我SHENZHEN Tank LOGISTICS LTD订舱,我出个TANK FORWARDER LTD的提单给你,估计也觉得是一家公司。即使你怀疑,我再补一句这是我们国外总公司,你也不会觉得有问题。
特别是欧美的海运中这种情况居多,如果大家有兴趣我再找找案例写写。
保险是赔货主的,谁是代理谁是承运人货主也不需要证明啥,提单一交,赔款到账。剩下的事保险公司自己头疼去吧。
我都明示了,保险找谁买你懂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