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作为欧盟中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有着活跃的市场和制造基地,一直是中国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布局中的重要一员。与我国通过一部专利法保护三种专利不同,德国《专利法》中的“专利”仅指发明专利,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单独立法保护。发明专利指所有技术领域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可工业应用的发明。

德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几种情况,今天小微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0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主题

德国《专利法》第1条第3款规定了不被授予发明专利的主题,包括:

1.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美学创作;

3.进行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4.信息的表达。

德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了排除授权范围的客体,包括:

1.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

2.克隆人的工艺;

3.改变人类遗传特性的方法;

4.人类胚胎在工业或商业领域的应用;

5.可能导致动物遭受痛苦而对人或动物没有任何实质性医疗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特性的方法,以及由这种方法产生的动物。

1a条和第2a条补充了排除授权范围的客体,包括基于人体的简单发现、植物和动物的生物生产方法、对人体或动物体的手术治疗及诊断方法等。

02 未满足新颖性的相关要求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不属于现有技术的发明,应认定为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书面说明、口头描述、使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所有的认知。

3条第2款规定了现有技术还包括在本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申请并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当日或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且该专利申请必须为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国家申请,或欧专局专利申请且指定了德国,或PCT申请且指定德国。

现有技术还包括申请人或发明人本人的早期出版物,例如会议论文、文章、在科学期刊和贸易展览会上针对本发明的介绍。

03 未满足创造性的相关要求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4条的规定,如果考虑到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被视为具有创造性。

04 不具有工业实用性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发明应当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工业类型中制造或实施,则具有工业实用性。

05 未充分公开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专利没有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公开该发明,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则该专利应被撤销。

06 发生侵占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专利的主要内容取自他人的描述、图纸、模型、工具或设备,或者未经他人同意而取自该人使用的方法(侵占),则该专利应被撤销。

07 主题超范围

根据德国《专利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专利主题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内容的;如果专利是根据分案申请或被侵占人提交的新申请授予的,并且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则该专利应被撤销。


以上就是小微对德国发明专利不予授权几种情况的介绍。申请人如果想在德国进行知产布局,在提交专利申请前,需认真审查,提前规避风险,避免专利申请因踩雷上述几种情况而导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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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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