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盐田码头有电池柜子着火的消息,行业内沸沸扬扬的,那么这种电池静止放在码头内着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不赔呢?2021年有类似情况存在。本篇可以学到如果没买保险损失自负,如果别人着火烧了你货,基本只能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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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厂订舱一条柜,品名:锂电池(芯),南沙到印度,驳船2021年4月20号开船。19号装柜后,电子厂自己向保险中介投保了海洋运输一切险(就是小弟主营的国际货运保险),当天拿到保单,电子厂可谓经验丰富,没有等开船后再投保,要不然还没投保就烧了,就不会有这个案例了。

20号驳船把柜子驳到了深圳大铲湾码头,准备等29号的大船。

27号时,码头工作人员发现这条柜子在冒烟

正好大家学习一下码头救火流程:

码头值班经理立即组织转移该集装箱至附近空旷的临时处置场,向消防部门报警并组织码头人员进行施救,并使用水枪对集装箱进行降温处理。

当日19:00时,西乡消防救援站到场后,进行灭火施救,20:20时,现场火势扑灭。

28日,宝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经现场勘验,起火地址为**,起火部位为外**、TGBU5369***货柜尾部,烧毁18650蓝色皮凸底圆柱形锂电池等物品,火灾造成直接损失约283,500元,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该起火灾造成货柜内锂电池大部分烧损,本起火灾系TGBU5369***货柜尾部18650蓝色皮凸底圆柱形锂电池热失控引起

27号电子厂得知着火后,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28号保险公司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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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11月20日,货柜退场后拉回电子厂,保险公司派公估公司(独立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到工厂验货物,出的公估报告:涉案锂电池从事故发生日至退关提货截止,在海关堆场内放置了约7个月之久,经与工厂核实,涉案货物在消防水喷淋后,事故堆场收集存放在集装箱内,货物未进行干燥通风处理,一直处于密闭潮湿环境,在此期间货物损失扩大。根据工厂提供的资料,公估公司对涉案火灾受损的锂电池的定损金额为1,193,121.88元

公估报告认定保单责任为:事故发现的地点为大铲湾码头,与保单约定相符;受损的保险标的为锂离子电池,属于保单保险标的;事故发生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晚上18时许,在保单期限内;出险原因系TGBU5369***货柜尾部18650蓝色皮凸底圆柱形锂电池热失控引起,锂电池自燃失火受损,属于保单中除外责任约定的“Spontaneouscombustionisexcluded(Tank注:排除自发性燃烧)和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条款,不属于保单责任。

综上公估公司认为保单责任不成立。本案货物受损原因为热失控引起的自燃保单责任不成立;关于是否涉及第三者责任及追偿等情况说明,本案的合约承运人为金星船公司,事故发生在货物集装箱运输中转过程中,事故直接责任人为金星船公司,建议被保险人(工厂)向承运人(金星船公司)进行索赔。

结论就是: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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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船公司还是有点费劲,还是告保险公司比较容易 。工厂把保险公司告了,要求赔钱。货物损失:1,187,249.18元+码头处理各种费用298,603.19元。

电子厂理由:

电子厂上网查阅了相关专业资料,研究表明锂电池在过充、短路、高温、撞击等状况下可能会发生热失控行为。结合本起火灾发生时的情况,工厂认为本起火灾极有可能是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撞击导致锂电池热失控而引发,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理由:

1、工厂说着火是撞击造成的,但始终未就运输过程中发生撞击进行举证。

2、保单有标注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Spontaneouscombustionisexcluded(Tank注:排除自发性燃烧)和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条款,此次火灾事故并非是由于外来原因导致,而是由于涉案锂电池货物自身本质缺陷及易燃易爆的特性导致

3、工厂并未举证证明涉案锂电池货物已满足《国际危险货物海运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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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受大铲海事局委托,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对涉案锂电池/电芯进行了抽样检测,该型号电池的危险性识别为锂离子电池,该物品不受《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其他条款限制,无特殊包装要求

深圳市北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UN38.3检测报告》及《海上运输条件识别报告书》,此票锂电池已通过UN38.3测试

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此票电池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8版)2.9.4.5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制造,且已经过UN38.3测试。

故法院认定:锂电池经检测质量合格

2、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事故是否成立负担的是初步的举证责任及认定事故相关的资料提供义务,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负有查明事故原因的义务,其认为涉案货物系自燃,需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火灾事故系被保险货物的本质缺陷及自身特性引起的,故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涉案保险单上列明的除外责任条款“20%oftheamountoffirelossSpontaneouscombustionisexcluded”。

保险公司辩称该条款的含义是“火灾损失金额的20%免赔,自燃除外”,即自燃导致的火灾事故是100%免赔的;因为该条款中没有“and”等连接词,“fireloss”与“Spontaneouscombustion”之间也没有空格,“Spontaneouscombustion”的首字母系大写,属于专有名词,两者属于并列关系,20%并不修饰“Spontaneouscombustion”,故自燃是绝对免赔的。

电子厂认为该条款的含义是“自燃引起火灾损失的20%免赔”;该条款并没有在涉案保险单上加黑加粗;保险公司并未在其投保时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和说明,故该条款对工厂不产生效力。(注:条款文字产生歧义时,取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4、损失鉴定:电池货物损失949,799.34元+码头各种费用(装卸、拖车、修理集装箱)等,再减掉免赔额20%。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电子厂:1,062,53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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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国际货运保险很便宜,但再便宜也是成本支出,鉴于出险率比较低,大部分工厂都是不买保险的,甚至部分货代也跟工厂说不会出事的没必要花钱。因为我是卖保险的,就不评论了。

我近六年一起做国际货运保险,研究了大量案例和相关各种法律,可以很肯定的说,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事故,在我指导下可以接近百分百保险公司会赔。这种自信来源于对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内部流程的深刻了解。

国际贸易的所有环节中,保险是最边角料的,平常没人会注意到,一旦出事又都是大事。投保时信息齐全不?什么时间前投保最好?还是我曾经说的那句:卖车险的也能出出来货运险的保单,但你能相信一个连提单都看不懂的人在出事后能帮到你什么忙,怎么打破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等,怎么能保证保险公司不欺负客户。

自吹完了,买保险就找我吧。可接纯电池、储能、电动汽车、EBIKE等投保。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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