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关于电池着火怎么扣字眼让保险公司赔的。
最近发现还是有很多人在购买货运保险时,保险公司不承保自燃爆炸(俺可以)。或者是根本不投保。现在中国出口商品含电池电芯或锂电的产品越来越多,手机、电吹风、露营灯等等,万一着火了,这责任归谁?我们看一个船公司告货代的案例,这个案例在之前文章中顺带说过,今天展开讲讲。
—01—
货代找庄家订舱,5条柜盐田到伊塔瓜伊港。庄家找中海船公司订舱。
开船后,发现柜子着火,紧急停靠港口后将火扑灭,经权威机构出具报告,着火柜子为这5条中的一条。
处理过程中,船公司要求先交50万的担保金,庄家就必须交啊,要不然扣别的货。
最终,船公司确定自己的损失为171万元,将庄家和货代告上法院。理由:柜子里有充电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来看,锂电池属于危险物品,运输前需要向船公司进行如实申报,但庄家并没有做申报,而是简单的告知是电子产品“E-Goods”。
—02—
众所周知,不管你发啥危险品,只要所有单证齐全,如实申报,产品完全符合安全标准,运输中着火、爆炸都不货代和货主的事。有保险找保险,没保险就自认倒霉。没人赔货的钱,船公司的损失也没人赔。
庄家说:锂电池不属于危险物品,我没有按危险品进行申报的义务。根据货代提供的MSDS,锂电池并不属于危险物品,且已根据《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38.3款要求进行了试验,可以通过海运运输。
货代说: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该货物完全符合国际标准,正常情形下不可能自燃。
庄家和货代一致认为:案涉集装箱下部有明显变形,有撞击的痕迹,着火不排除是其他原因所致。
—03—
法院认为:
法院拿到了这个充电宝用的电芯的生产厂家的资料,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通过检测机构的专项检测,不属于《海运危规》中禁止装运的危险货物。
MSDS报告记载:工厂生产的圆柱形锂离子电池(型号ZZ18650),适用于海运,并根据《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试验和标准手册》的第三部分38.3款的要求进行了试验;该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稳定,运输过程中遇到的振动不会导致泄漏、火灾或爆炸;防止与同一包装内的导电材料的接触而产生短路,包装应足以避免在运输、处理和堆放期间的机械损坏,若包装损坏,则存在易燃危险。
看到这大家心里有数了吧,产生完全合格,要啥资料有啥资料,这种情况下,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着火,船公司只能自认倒霉。
1、庄家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订舱时未披露货代公司的信息,庄家是托运人,现在船公司只告庄家,合理。(本案中货代公司是第三人)
2、在现代社会,含有锂离子电池的移动电源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因锂离子电池引发的爆炸、自燃事故也并不少见。正因为锂离子电池的特殊属性,不仅《海运危规》将锂离子电池组划分为第9类危险品,而且《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也将锂电池组列为危险品,应进行二类包装运输。而且,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的《危险货物品名表》亦将锂电池组列为“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和物品”。
虽然《海运危规》特殊规则第188条规定,交付运输的锂离子电池如满足该条所列条件,则可如同非危险货物一般进行运输。但是庄家和货代未举证证明其托运的锂离子电池满足特殊规则第188条规定的条件。
3、MSDS报告表明,其检验的ZZ18650型号圆柱形锂离子电池符合有效的UN38.3试验要求,但没有证据证明着火集装箱中的锂离子电池是ZZ18650型号。
船东协会委托的公估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明确指出,着火集装箱中装载的锂离子电池货物未配备有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有效的UN38.3试验报告等资料。
综上,庄家未将其托运的含锂离子电池的移动电源作危险货物申报,明显违反了《海商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危险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船公司的损失为818721元,扣除已交的50万保证金,庄家再赔船公司31万。
Tank Talk:
货代和货主都要扣一下文章中的字眼,电芯和成品要有关联,MSDS要能关联,订舱的时候列清楚品名和材质,活都干好干细了,才不怕出意外。
专业做DG的物流公司很多,等我采访采访他们再看有啥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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