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领事认证
领事认证是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是否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办理公证认证内容
英国公司: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由英国律师核准,外务部盖章,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
开曼公司:公司注册证书, 由公司注册处加A post ile, 由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
萨摩亚公司:公司注册证书, 由公司注册处加A post ile, 由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认证;
马绍尔公司:公司注册证书, 由公司注册处加Apostille, 由中国驻美国领事馆认证;
董事在职证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公司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个人身份证明核准拷贝Cer tied True Copy of lD and PPT;
律师/注册会计师/银行专业推荐信/银行资信证明Professional reference letter by lawfirm/banker;
海牙国际认证Convention deLaHaye du octobre 1961 International cer if icate of authentication(Apostille);
公司查册与公司文件认证:Company Search and Documents certi ication。
二、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办证规则》各项规定办理。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文书的具体内容包括: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声明书;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个人委托书;
赠与书;
公司委托(授权)书;
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房地产抵押合同;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