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办的公证在国内有没有效果需要认证吗?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

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外国委托书要想在中国得到承认,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办理时要经过国外公证人公证,该国外交部认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随着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参与各项经贸文化以及法律活动的增多,外国人需要授权委托境内个人或公司的情况也随之增多。那么这时就涉及到外国人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的问题。以下详细讲述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外国人授权委托书常用到的场合:

1、买卖房产;

2、法院诉讼;

3、商标事务;

4、设立外资公司;

5、离婚。

分情况说明外国人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与中国公民相同。

最后我们看一下外国人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的办理程序:

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应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人和境外中国公民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申办用于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我国司法部委托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该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予以确认。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台湾地区的相关材料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时,将正本交予当事人,副本交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寄送省级公证员协会以备核验。当事人持正本到省公证员协会申请办理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协会工作人员在将当事人交来的正本与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副本比对后,正副本相符的,给当事人出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该公证书生效,可在大陆地区使用。

由易代通使馆认证网整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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