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把提单写错了内容,导致收货人清关延迟,货代先承诺免费再运一次,运完了又反悔要收运费,工厂的愤怒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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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和货代合作多年,期间签署《货运代理协议》,约定了货运代理相关事宜,包括业务办理内容、运费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021 年 7 月,工厂找货代订舱,上海空运至巴西,巴西这国家特殊,无论是空运还是海运提单上都要显示运费。结果,货代把运费“69.32” 打成 “6932”,导致货物至目的港后,工厂的客户无法清关。
8月20号,工厂跟货代说:货物至今被海关扣留,客户无法清关,目前还要等更正函,现客户需要工厂赔偿一次额外空运,数据同此单,要求工厂当日给出赔偿方案,以答复客户。你货代看咋办吧。
双方对话:
货代说 “我商量好给你回复”,“那就是第二次免空运费?”;
工厂说 “延期给客户这边造成很多困扰,客户的客户这边也没法交代,目的港还有一堆费用”;
货代说 “目的港那边仓储费可以申请掉”;
工厂说 “好的”,“然后就是再空运一样的一票”;
货代说 “就是说全部免运费是吧”,“那这票的费用呢”;
工厂说 “这票的费用可以正常结”,“国外额外产生的费用不结”;
货代说 “国外的费用我已经明确跟他们讲了”,“我们肯定不会承担”;“我给你做主了”,“第二票的费用我们承担”,“我们回去交涉” 等。
—02—
9 月 8 日双方沟通二票货的事,货代说 “领导要求是起飞前付掉上票的”;工厂表示 “只要这批货顺利,钱不会少你们的”;
货代:“两票涉及金额大”,“新的一票将近 40W”,“现在要 90 块一公斤”;
工厂 “只要这批货顺利,钱不会少你们的,我担心的是你们变卦”;
货代: “不同意啊,一半”;
工厂:“那就谈不拢了”,“毕竟是你们之前有错误在先”;
货代说 “礼拜五能付多少”;工厂:“周五付还是下周二付”;货代:“我在催进场单”;工厂:“那就先这样确定好了” 。
9月14日第二批货飞走了,提单记载的运费单价为 62.45 元。
11月,货代就第二批空运货物出具费用明细单,空运运费 94 元/公斤,共 408806 元;扣除了第一批货物的赔偿费(滞港费) 4245.70 美元后,工厂应付运费总额为人民币 384185.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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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不付,货代就把工厂给告了。
工厂认为:委托货代出运的第一批货物运单发生差错,导致其被国外客户索赔,货代承诺第二批货物免费出运,故第二批货物出运的费用工厂不应承担;且货代主张的运费不合理,与提单记载不符,提单运费是62.45,费用单收的是94元一公斤,差价巨大。
法院认为:
1、虽然出运的第一批货物因运单问题出现差错,但后续已经解决,工厂的客户已经提货,且按照国外客户要求已经出运同样一批货物给客户已经完成交付,除已由货代承担的滞港费外,工厂并未收到客户的其他索赔,并无其他损失,则该批货物出运的代理费用,工厂应当承担。
2、货代承诺第二批货免费运的问题。
货代说:“我给你做主了”,“第二票的费用我们承担”,“我们回去交涉”等,是以工厂出示了国外客户的索赔要求为前提的,实际上工厂并未被国外客户索赔;
第二批货物出运时,双方又就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并没有明确的免除第二批货物费用的意思,故不能认定货代免除了第二批出运货物的全部费用。
3、货物出运前,货代已经告之工厂空运费价格,存在大幅上涨情况,货代已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空运费用;
两批货物的空运提单记载的运费单价均与实际结算不同,第一批货物的提单记载运费单价实际低于双方的结算价格,证明双方对于运费按实际发生结算,不能只按提单上的运费价格结算。
法院认定第二票工厂应付货代的运费是费用单上的384185.60元。
4、基于货代公司出运第一批货物时出现差错,才导致第二批同样货物出运,期间运费大幅上涨,因此发生了运费差价损失,工厂对此并无过错,该损失应由货代承担。
法院认定,第二票涨价后的运费按第一票的结算,就是94一公斤按63结算。
法院判决:
工厂支付货代运费为249366.60元,货代有过错工厂不用付利息。
工厂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Tank Talk:
我也长见识了,有点懵,可能是国际货运代理关系中,赔偿是基于损失的,没有损失就不能要赔偿。所以大家以后涉及到钱的事还是盖章确认吧,聊天不是谁都能把事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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