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类型提单的收货人通常有这三种填写方法:
一、To order / To order of shipper / To shipper’s order (指示提单),这种写法是为了便于开证人转让提单,在货物未到目的国家前将货物转卖或者能控制货物,防止无单放货的情况发生;
二、To order of xxx Bank,这是银行为收货人的写法。这种情况是因为该银行曾给开证人融过资,银行担心万一有什么意外,钱货两空,所以,特此规定银行为收货人,目的是为了控制货权。正常情况下,开证行是很不愿意被卷入买卖双方的交易中的,所以,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填写的比例就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三、ABC COMPANY(收货人)(记名提单),这种写法是因为在某些国家根据当地的法律,收货人在提货时不需要提交正本提单,甚至副本,只要能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就行了。所以,除非买卖双方都非常了解的情况下,要不然卖方是很少接受这种提单的。以下这些国家就可以无单放货。
中南美国家有:美国 巴西 洪都拉斯 萨尔瓦多 多美尼加,尼加拉瓜 哥伦比亚 危地马拉 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等
非洲有西非国家如安哥拉、刚果等
贸易习惯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收货人一栏里,客户都会要求直接写他们公司的名字。很少客户会接受to order或者to order of shipper(由托运人指示)。
而作为发货人的我们看来,最好所有提单上收货人都写成to order of shipper(由托运人指示)。这样做有三点好处:
一、客户不能凭复印件直接取货,给货品多一份安全保障;
二、客户在没给钱的情况下,不能出声明提单丢失,而从海关那提货;
三、客户不给钱或者不是全款到账,我们可以转卖,手续比较简单。
那么,提货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万一发生纠纷,法院又怎么确定谁是收货人呢?
1.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申报人的名称;
2.海关纳税单上纳税人的名称;
3.提单或运输单证上收货人栏中的标注名称和/或背书内容;
4.提货单(小提单)上提货人的名称;
5.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进口方/买方名称;
6.提单或运输单证上通知人栏中的标注名称。
关于提单的疑问
1.提单的货权是shipper吗?还是consignee?
按相关法律规定,提单的货权正常是属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所以要看提单的类型,不可一概而论;
按正常惯例,提单是货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货权。但前提是,要是正本海运提单,而其他指定货代给你的货代单在船公司方面是不具备任何流通性的。
2.如果客户要求记名,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要看装船前是不是收到了客户的全款,如果收到了全款,可以签记名提单;要是没有收齐款项,不签记名提单也讲的过去,但最好跟客户解释清楚,提单是物权凭证,公司规定不能在收全款前签记名提单。这个在行业内,客户都能理解。
3.有的客户只能接受提单consignee(收货人)是他们,那么我们又该怎样规避风险呢?
我们要明白,有时即使不放单也规避不了这个风险。那么我们接受的前提只有一个,那就是必须收齐全款。若实在是收不齐时,也可先签TO ORDER提单,但收齐后,要改为记名提单。提单上写:Consignee:TO ORDER;Notify party:SAME AS CONSIGNEE;这是合理的吗?
如果收货人是to order的话,那么一定要提供一个有具体联系方式的notify party,要是不这么做,船到港之后,有可能会由于无法通知到进口商或相关责任方,以致货物无法被提领,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海关没收,那就更麻烦了。如果是要申报AMS/ACI的话,还有可能导致被对方国家海关处以巨额罚金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