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脾气要不得啊!这个案例时间很紧凑,可能有点啰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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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6号开始,光学厂跟货代小燕联系,要出一台喷印机。货代小燕报价空运费12元/公斤,杂费150元,航班每天有,航程2-3天。
8月9日发送托运单,双方通过微信就喷印机含有油墨及清洁剂的鉴定事宜进行沟通。
8月14日快递《国际货运代理协议》,货代小燕还说“马上中秋了,给你一个克里斯汀的券”。协议内约定:“本月的运费由次月的10号财务对好帐,到次月的20号前付清”
8月15日,货代派车队上门提货,告知光学厂已预订周日(8月18日)的航班。
8月16日上午,货代发送提单,载明走18号的航班,光学厂认为空运费太高及18日航班较晚,提出能否降低空运费或改为海运,货代说改海运将产生额外的退关费用。
光学厂说“我们领导刚刚说还能不能取消”、“要走海运”、“空运费这一块还能便宜不”,
货代小燕称“退关的费用,大概4000多,尽快确认,飞还是不飞”、
下午16时44分,光学厂称“走吧”、“跟他说过了”、“飞走吧”,
货代小燕称“可以,航空公司要求付款才飞,一会说飞,一会不飞,航空公司弄的不开心了”
光学厂“需要付多少”,货代小燕称“先付RMB9012,如有商量查验实报实销”,双方就先付费还是先发货发生争执,
光学厂说:“我们财务下班了,我现在只能跟我领导去审批先付一半”,
货代小燕“不付款航班就不安排飞了”,
聊天记录中,光学厂向货代小燕发送加盖有被告印章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尾页,称“先不说协议上的时间,之前我们说好的付款方式也不一样”、“买卖合同也不能你说怎么样就怎样”,
货代小燕称“你们一会飞一会不飞,航空公司惹不开心了”、“款不到,航空公司不飞了”。
(法院审理时,货代小燕提到的“航空公司”为其上家货代公司)
8月19日,货代小燕称“今天是确定出运与否的最后一天,费用不到航空公司暂停安排出运,今后走退关流程”,
光学厂称“确定出运,但付款方式和时间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并再次向其发送了加盖有被告印章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尾页,
货代小燕称“确定飞,我这边和航空公司重新确认。原航班已经出运了。我重新去确认价格,确认航班。如果你这边今天安排不了,航空公司按退关流程走,不帮安排出运,时间很赶”、“空运费RMB23/KG*511+杂费RMB150+提货费700+两份鉴定RMB1500+磁检RMB530+报关费RMB100+运单RMB50+拉货RMB1500+操作费RMB500,现在目前的费用RMB16783”、“最晚今天四点半到款”,
光学厂称“付款方式和时间以协议约定为准,我们会如期支付款项。你们变更付款方式和时间,与协议不符,就是违反协议,因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我们是不会支付的。这票货报价我都是有截图的,本来上周日就能按原定价格飞的,现在的价格我们不管”。双方各执己见,未能协商一致,致货物未能出运。
8月21日,货代小燕称“提货费RMB700+两份鉴定RMB1500+磁检RMB530+报关费RMB100+运单RMB50+拉货费RMB1500+操作费500+退关费RMB2600查验800+查验操作费500+海关进出仓500+删单费RMB300”、“款到给你放行单”、“(总价)RMB9580”
光学厂称“请给一份正式的有公司公章的清单”、“这笔费用我们公司是不认可的,是你们违约造成的,现在这笔费用我们可以垫付给你们,是为了避免扩大双方的损失,尽快提回货物,但不代表我们承认这笔费用,后面,这笔费用由谁承担,交由法院裁定”。
货代小燕随后删除了光学厂的微信联系人。
8月23日,光学厂到货代公司交涉并拨打110出警电话,要求向货代公司垫付所有费用并提取货物,但货代公司坚持不认可”垫付“的意思表示,拒绝放行货物。
8月28日(此时双方从联系开始算才22天),光学厂到法院起诉货代公司。经法院与货代公司联系,9月光学厂支付11304元后提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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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厂打官司诉求:
1、开始货代报价运费合计9,012元,后因纠纷恶意重新报价16,783元的价格,最终付了11304后取回货物,后又找其他货代发货,最终收货人收到货后以光学厂对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日期违约为由,光学厂对收货人支付延误赔偿3,885美元(折合人民币27,167.02元)
货代辩称:
1、其未与光学厂签订过正式的货运代理协议,仅在网上发送过运输协议的模板。光学厂提交的《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上货代公司公章不是其加盖,是伪造的。
2、货代公司于8月15日提货,8月16日正式操作出运流程,并要求光学厂付款买单,但当日下午光学厂反复推迟又提出空运费较高等,又不愿意付款买单,故该票货物办理退关。至8月19日又要求货代出运,此时需重新确认价格和舱位且交货时间急,只能选择较贵的航班,但光学厂不确认更新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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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双方认可签订的合同中的公章跟货代公司的实际公章不一样。科普开始:商事主体的盖章行为其本质即代表权或者代理权问题,关键在于判断盖章之人在盖章之时是否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并以此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公章真不真其实不重要,不要再说公章很容易伪造的话题了)
综合双方在业务联系中的行为表现,货代小燕作为货代公司的经办人,其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事前有草拟协议模板、盖章及快递的意思表示,事后在聊天记录中面对光学厂出示加盖有公章的协议照片质问时也并无否认的意思表示,现货代公司以其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法院不予采信。作为正常从事商业行为的公司,一般都会认为其收到的是对方真实盖章的协议,并无特别原因使其查看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
2、协议对于运费结算约定为次月对账后付清,而货代在本案货物出运前坚持要求光学厂全款付清,在光学厂不同意全额付费的情况下进行停运及退关,此后又拒不接受光学厂上门协商及要求垫付运费并提货的要求,实际扣留货物长达十数天,造成光学厂对国外客户延误多日交货,货代的一系列行为明显违反协议约定,应当对损失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关于双方的责任分析,双方从友好的业务协商氛围演变至最后各不相让,究其原因还有货物出运前、货代已发送提单的情况下,光学厂突然对运费提出异议及对出运方式采取空运或海运发生反复,且交涉中又带着情绪化,故光学厂对其损失的发生也应自负部分责任。
此外,即使按照双方初始预订的8月18日航班,到达目的港日期也已经超过销售订单8月17日,故延期交货的责任不能完全认定由货代承担。
最终判决:
货代向光学厂支付损失23,000元。(这个钱数的来由是: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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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你看法官说的:”双方从友好的业务协商氛围演变至最后各不相让“。
光学厂领导一会嫌空运贵要发海运,一会又要继续发空运。导致厂里干活的小妹直接原地崩溃,然后两个打工仔杠上了,货代小妹拉黑厂妹,厂妹被领导指挥只身一人去货代公司谈判,吵架报警。
货代老板维护员工小妹拒不承认任何错误,不给钱别提走货,不接受垫付说辞,交的钱就是该付的。
最后呢?货代收的一万多基本就是退关加仓储的费用,最后法院判的算是亏本赔了23000。
工厂呢,赔了收货人27000,付了货代一万多,重新找货代发货的运费一毛没少,里外里算最少亏了一万多。
此案告诉我们:领导不懂就不要瞎B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