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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文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由货代承担了,那么货代支付之后能否去让实际货主或发货人来承担这些费用呢?

博发公司(下文称直客)委托万马公司(下文称货代)安排一个40HQ从中国青岛港至俄罗斯圣彼得堡港,货代公司签发其抬头的货代提单给到直客,货代找了一个庄家订舱出的是马士基的船东单。实际是FOB的,直客就付了港前费用给货代。

货物到港后半年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被海关罚没。期间庄家找货代,货代找直客,但直客没有搭理。庄家就把货代给告了,宁波海事法院182号判决货代公司应支付给庄家垫付船公司的费用及违约金333932元、律师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97元,共计342129元。

货代公司就又把直客告了,让直客承担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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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客的理由:

1、俄罗斯收货人已经付了货款而且提了货,并未被目的港海关罚没,直客已经没有货权,目的港产生的费用应该向收货人收取。

2、宁波海事法院182号判决中的违约金不属于货代的合理损失。该违约金是货代公司未积极抗辩庄家导致,数额过高;且该违约金是基于货代公司与庄家之间的货运代理协议的约定而成立,本案中货代和直客之间未签订任何货运代理协议,没有任何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故该违约金不应在本案中得到支持。

3、宁波海事法院182号判决中的30多万包含了:进口服务费、检验费、集装箱装卸费及超期使用费。数额高达47645美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远超过了购买新箱(2万多元/个)需要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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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即使俄罗斯买方向直客支付了货款,也不能免除直客应当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责任。

2、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代是涉案运输的承运人(出货代单了),马士基公司系实际承运人。直客和货代之间既存在关于在始发港集装箱码头装卸等业务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FOB下拖车、报关等业务合作),又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签发提单)

货代主张的费用主要系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与货代在始发港的货运代理人身份无关,而仅与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身份有关联。

双方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据宁波海事法院182号判决的结果,货代公司负担了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费用。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有权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就因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而受到的损失向托运人提出赔偿请求,托运人应予以偿付。

3、损失数额的确定为宁波海事法院182号判决的数额,判令直客应支付涉案货物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333932元。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关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负担的合同约定,直客无需承担货代的这部分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直客支付给货代的损失金额为333932元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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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正常情况下直客和国内货代对目的港产生的费用只需要承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但消极对待或不理不问,最终产生了其他额外的费用可能就要继续承担了。出问题就要解决问题,意外事件中无论是哪一方都是受害者,正视一切才是正确选择。

内容收集整理者为财保网总经理顾庆文 Tank,进出口海运空运、快递、铁路陆运一切险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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