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开证行直接交单

单据到达开证行之前,东南亚个人处取得成品冻海参,将这些货物伪造成3家供货企业所产所售,根据想申报的出口价格操纵这些供货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出口后再将这些货由边民蚂蚁搬家式带进国内,换包装后又出口。宁波一家企业以此方式骗取巨额退税,近日被绳之以法。

“杨某完了!听说被判了十几年呢。”“真不值,不知道他现在是啥心情……”日前在宁波市鄞州区某大厦的16层走廊,几个人指着两间屋子议论。那曾是蓝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现在里面已空无一人,纸张散落一地,一幅破败景象。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杨某盛不久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他的企业被判处罚金2300万元,其违法所得也就是2296.09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继续追缴。

一切皆因利而起。

疑点浮现,税务机关盯上海参出口企业

2015年初夏,宁波港一如往常的繁忙,宁波的海参出口企业照旧在这里装货发往境外,他们不知道一场严密的税务稽查正悄然到来。

鄞州区国税局在审核出口退税业务时,发现NC公司2015年6月和7月申报了大量冻海参出口退税,因涉及敏感的农副产品,且该公司此前未做过此业务,审核人员怀疑其中有问题。得悉这一情况后,宁波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高度警惕,马上发出预警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对全市2014年以来的海参出口情况全面发函调查。

回函结果竟都是“异常”。面对这一严峻局面,宁波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经与稽查局研究,决定自2016年3月3日起对全市的海参出口企业立案查处,并上报了国家税务总局。

线索助攻,蓝鲸公司成重点稽查目标

21天后,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得到一个重要线索,反映蓝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鲸)存在高报货物价格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还操纵别的企业人为提高收购价格,降低出成率,以达到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的目的。

该局决定立即成立专案组,先查蓝鲸,并请鄞州区公安局经侦人员提前介入。

根据征管信息和预警线索,办案组了解到:蓝鲸主要从事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是杨某盛,注册地在某大厦16层。该公司2012年~2015年累计购进海参17662.2万元,购进海参全部出口,出口地有马来西亚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退税率13%,已申报并获得海参退税款2296.2万元。所购海参来自舟山JZ水产品有限公司、宁波DY食品有限公司和宁波XHL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JZ、DY和XHL)。

“蓝鲸出口的冻海参其实是东海乌参,并不贵重,俗称海番薯或海地瓜,需经过去泥沙、去皮、蒸煮、脱水和冷冻程序,原料收购市价每公斤7.2元左右,出成率约每公斤3.5:1。而蓝鲸申报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为每公斤35美元~50.1美元,明显高于市场价。”办案人员杨贤光告诉记者这是该案的关键疑点。“如果蓝鲸高报了出口价格,其供货商是不是有虚开或未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杨贤光说这是该案的另一大疑点。

经过讨论,专案组决定将重点放在对蓝鲸进项发票的核查上,由此追查其供货企业是否存在低价高开或纯粹虚开的情况。按照方案,办案人员次日便到蓝鲸突击检查,顺利调取了该公司的账目,拷贝了其所有工作电脑的经营信息。面对突发状况,蓝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盛紧张得手忙脚乱。

几赴象山,办案人员意外发现大秘密

2016年4月6日,办案人员赴宁波市所辖的象山县调查DY。

在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意外地发现,XHL竟在DY内办公,且蓝鲸与XHL有关联关系:蓝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某盛,XHL的法定代表人是其亲戚杨某明,实际控制人是杨某盛,杨某盛的五哥杨小某负责XHL的采购业务。

经查确定,DY由杨某盛承包经营,与XHL共用厂区,两个公司用同一条海参生产线,该生产线只能生产海参半成品。DY开给蓝鲸海参发票,含税额7000万元内收取4%开票费,超过7000万元收取2.5%开票费。DY和XHL实际都未向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填列的渔民收购过海参。

接下来,办案人员10余次赴象山的石浦、爵溪等地,先后找到XHL原会计张某、现会计尹某、仓库保管员陈某和生产厂长王某,以及张某明等16位渔民。通过这些人,专案组掌握了XHL的资金支付、原材料出入库和产成品出入库的账面记载情况,证实DY和XHL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所列的16位渔民均未向这两家公司出售过海参,这两家公司供给蓝鲸出口的冻海参,是从台州椒江等地的冷库拉过来,换包装后再出库的。其中绝大部分是成品海参,由马来西亚人谢某某提供。另外得知,XHL的会计是按照杨某盛等提供的原材料采购单价和每斤16:1的出成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渔民的身份信息由杨小某提供。货款到账后,会计根据投售渔民信息制作付款凭证,但款打给了杨小某等个人账户。

根据已掌握证据,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2016年6月3日立案。很快,专案组取得了涉案企业公账以及有关人员共35个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确认了“外商从境外汇外汇到蓝鲸公账,再转入DY、XHL等供货商账户,再转入杨某盛、杨小某等个人卡”的资金流向轨迹。

顺藤摸瓜,北上南下揭开“循环”出口之实

不久,该案被税务总局列为重大税收违法督办案件。

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材料,专案组经与区检察院沟通,初步判定蓝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此后,专案组加快了调查取证的步伐。

根据XHL仓库保管员陈某提供的线索,税警人员2016年5月20日赶赴台州市,从HZZ冷藏公司和JJBD农副产品配送公司取得了出入库单等重要证据,证实杨某才(杨某盛的大哥)自2014年起运成品海参到其冷库冰冻,有关出库数据与陈某提供的入库数据一致。

11天后,专案组赴广西凭祥,调查出口冻海参再进入国内的情况。凭祥海关没有国内公司进口海参的记录,但办案人员在中越边境线上最大的浦寨边民互市贸易点发现,这里的办事指南图上列举的进口货物就是海参。通过走访,办案人员得知:是有海参通过边民互市进入国内,每个边民每天可免税进口8000元货物,一次可得80元左右的辛苦费,只要代理人掌握足够多的边民,进口一个箱柜的货不成问题。

此时,专案组预测蓝鲸的杨某盛和XHL的杨小某等人很可能根据专案组现在的调查方向做应对,决定转战这些人忽略的地方,调查另一家供货企业JZ。

自2016年6月20日起,专案组几赴舟山市定海区调查JZ。结果查明:JZ提供给蓝鲸出口的冻海参并非自己生产,而是由新加坡人庄某州提供成品货源,JZ仅负责换包装和商检。完成这些事项后,JZ根据杨某盛说的供货价格向蓝鲸开具专用发票,蓝鲸按票面额的5%支付开票费。该供货价格平均每公斤高达257.61元,高于正常交易价格数倍,目的就是为了多退税。冻海参出口后,庄某州把外汇汇入蓝鲸账户,蓝鲸按专用发票票面额把资金汇入JZ,JZ通过会计应某等人的账户把资金汇给杨某才等人的账户,再辗转回到蓝鲸的账户。蓝鲸取得退税款后,扣除开票费、运输费和冷藏费等费用,余款按四六开的比例与庄某州分。

多方印证,蓝鲸公司非法获利步步加码

2016年8月3日,已掌握大量关键证据的专案组约谈蓝鲸法定代表人杨某盛。此人在律师陪同下接受询问,对与DY、XHL的交易侃侃而谈,但当办案人员拿出蓝鲸与JZ的交易证据时,他前言不搭后语。次日,杨某盛被刑事拘留。

很快,一度失联的蓝鲸案核心人员黄某主动向公安人员交代了部分事实,所述与杨某盛的口供基本一致。接着,杨某盛的大哥杨某才、五哥杨小某也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蓝鲸循环出口冻海参的违法事实:将从外籍人士取得的冻海参拉到XHL,将包装箱由12KG换为10KG,商检后售给蓝鲸并开发票。蓝鲸将这些货出口到马来西亚等地,由谢某某或庄某州操作运输到越南,再通过边贸运入广西,然后拉到椒江等地冷冻,回流到XHL重新包装、商检、出口。

至此,办案人员确定蓝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2年10月~2013年1月,以支付5%开票费的形式,从JZ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货名冻海参,数量58670公斤,价税合计1707余万元,以这些发票申报并获得出口退税196余万元。2013年6月~2014年5月,以支付2.5%或4%开票费的形式,从DY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货名冻海参,数量196630公斤,价税合计5589余万元,据此申报并获得出口退税641余万元。2014年3月~2015年7月,从XHL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货名冻海参,数量502110公斤,价税合计1.27余亿元,据此申报并获得退税额1458余万元。

2016年9月8日杨某盛被逮捕。前不久,法院判决蓝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2300万元;杨某盛犯骗取出口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蓝鲸违法所得2296.09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据悉,这是宁波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案值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涉案金额近2亿元。法院判决后,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对该案作出了拟处理处罚意见,提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备注:引发宁波全面检查海参出口企业的NC公司已被另案查处,其申报的冻海参出口全部视同内销,不涉及追缴退税款。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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