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行业繁琐小事很多,各种单证原产地证明,不同国家的要求还不一样,贸易谈判过程中很多细节也需要反反复复确认,真的是让人很烦躁……但百密一疏,总还是会有一些“小意外”发生。这些“小意外”,在双方合作愉快期间,只是个小插曲,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就可能上升到违约的高度!

催全球委托案件中,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因为违约引发的纠纷案件,债务人以此为借口不支付货款,而国内供应商也往往因为自己有违约行为有些“心虚”,导致货款追讨不积极、不及时……这种纠纷案件,拖得时间久了,会越来越麻烦,交易双方往往谁都不肯让步,难道只能陷入僵局吗?我们一起来看下催全球处理的类似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广东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了童装出口合同。合同约定香港公司采购10万件童装,采用D/P即期方式结算,8月交货。5月份,香港公司拟减少购买5万件,遂与广东公司在香港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议定将合同的数量修改为6万件,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由于代理人未将合同修改情况及时通知广东公司。广东公司交货时仍按原合同的数量将货发了,并通过D/P方式向香港公司收取货款。

香港公司未向银行付款赎单,而用副本提单港口将货全部提走,未支付货款。广东公司也因发货数量有误没有及时追要货款。但后期多次催要,都遭香港公司拒绝,理由是广东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多发货。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才达成付款协议,约定再延长账期,在2018年6月底前香港公司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广东公司,如不按期付款,香港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但此后香港公司称资金周转困难,拖了又拖,并未支付。

2018年底,广东公司委托我司进行催收。

二、案件分析

广东公司在委托时,除了货款,也提出要向香港公司追索利息损失赔偿(从2017年8月至付款日)。

1、债务双方主要存在贸易纠纷,采取非诉方式,由第三方出面进行协商解决比较妥当。

2、货款数额不大,香港公司应该具有支付能力;但债权人提出的利息赔偿可能会存在一定难度,毕竟贸易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况。

三、案件催收过程

1、香港催收方联系债务方,向其表明广东公司的追款委托及利息赔偿后,债务方当即拒绝赔偿,并提出广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且交货数量有误,应向他们赔偿损失。

2、催收方将债务方提出的反索赔告知债权方,同时,深入调查香港债务方的资产情况。

3、催收方调查表明,香港公司当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完全具备还款能力。

4、随后催收方对香港公司开始施压,并通过当地行业商会施加压力,债务方开始动摇。

5、通过多次调解,终使双方认识到各自均负有责任,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由香港债务方于2019年3月底全额支付10万件商品货款,同时计算了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终由香港债务方补偿广东公司损失5万港元,使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件总结

1、债权方的违约在于多发运货物。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家香港公司可以按合同价格收取也可以拒收。

2、香港公司非但没有利用对方多发货物这一机会与广东公司压价和提条件,反而用副本提单提货,等于承认了原来10万件的合同。

3、既然按照原合同执行,香港公司就应该按D/P方式付款赎单,此处香港公司明显违约。根据这点,香港公司不但要付清货款而且赔偿利息损失。双方也曾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更是说明香港公司具有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

4、此类纠纷案件,不管是其中一方违约,还是双方都有违约责任,债权方在未收回货款时应该:

(1)积极沟通解决,即使债权方自身有违约责任,也应勇于承担,千万不可因此拖延追要,或一味推卸责任,导致对方抓住把柄不付款;

(2)债务双方自己调解,通常会出现“谁都不服谁”的双方僵持局面,建议由专业催收机构作为第三方来调解介入,站在最大化双方利益的立场,往往会成为纠纷类案件债务双方的润滑剂,更快解决纠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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