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综保区外发加工为例:
使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金二)系统,业务申报表进行业务的申请备案;申报出入库单,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核放单(核放单类型可以选择)来控制车辆的进出区;
实操要点
1)业务申报表分为备案、变更、结案三个环节
2)业务申报表业务类型选择:B-外发加工
3)外发加工无需申报核注清单
4)外发加工业务通过出入库单进行申报
5)外发加工业务类型不跟账册底帐关联,不跟账册关联的业务不需要填写账册备案序号,商品信息用户自行录入
6)业务申报表变更环节,申报表表体和单耗表体只允许新增,不允许修改和删除。
7)业务申报表表头的“底账料件成品标志”字段,是对于与账册底帐关联的业务,填写申报表表体属于账册中的料件或成品
8)业务申报表表体的“申报表料件成品标志”字段,对于外发加工该申报表表体在申报表单耗表体中是料件还是成品,跟账册底帐没有关系
9)业务申报表单耗表体,对于外发加工需要填写的半成品与料件/半成品,或简单加工成品与料件之间的单损耗关系
10)外发加工申报表商品按料件(半成品)、成品(残次品)分类备案,同时备案单耗关系。外发加工出区商品为料件(半成品)、返区商品为成品(残次品)
当前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简化外发加工业务申报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实现企业外发加工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企业应如实填写并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对全工序外发的,应在申报表中勾选“全工序外发”标志,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外发加工-政策沿袭
发布时间:2003年3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废止
发布时间:2004-02-26 实施时间:2004年4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废止
发布时间:2006-06-19 实施时间:2006年8月1日 海关总署令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08-01-15 实施时间:2008年3月1日 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废止
发布时间:2009-08-10 实施时间:2009-08-10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0-11-01 实施时间:2010年12月5日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废止
发布时间:2014-03-12实施时间:2014-3-12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5实施时间:2014-03-25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1日 实施时间:2018年6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8月13日实施时间:2018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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