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改革方案》),提出海关监管的三方面16条具体改革措施。现在小编就结合措施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政策吧!

一、提升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主要有如下10方面:

1.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内容: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需跨核销周期的,可在当期或下一个核销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解读:深加工结转时间放宽到次月底,比原有规定多了十五天!跨核销周期的可以下个周期报。

海关提示:结转双方企业避免出现一方年前办理、一方年后办理的跨年申报情况。

2.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内容:对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

解读:账册企业,成品退换可以在下一个核销周期进行,按原有规定,已经核销的出口成品,不能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

海关提示:“成品退换”方式进出口时间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

3.优化集中内销和企业搬迁手续

内容:非失信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增加企业搬迁业务模块,实现企业远程在线办理不作价设备、保税货物的转入、转出业务手续。

解读:这条措施主要包含2项内容。

一是进一步便利企业内销。按原有规定,企业办理集中内销需要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相关资料,改革后集中内销的不用申请备案了,只要不是失信企业,都可以直接集中内销。

二是进一步便利企业搬迁。按原有规定,企业需要在迁出地、迁入地主管海关分别办理审核手续,往返传递书面资料。改革后,企业搬迁“单一窗口”会有个搬迁模块,可以“足不出户”办理搬迁手续。

4.试点开展单耗管理改革

内容:顺应企业生产实际,在部分海关试点开展将单耗标准转化为单耗参数,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企业申报单耗超出原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申报单耗审核后予以保税核销。在部分海关试点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核批手续,高级认证企业无需海关核批即可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业务;非高级认证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以企业为单元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无需逐本手册核批。

解读:这条措施主要包含2项内容。

一是试点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按原有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申报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改革后,将单耗标准转为单耗参数,企业可据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小贴士:该项改革2023年5月已在部分直属海关试点,下一步总结完善后将扩大试点。

二是试点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审核手续。按原有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改革后,高认企业可直接自主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可以选择多本手(账)册报核前申报单耗。

5.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内容:放宽牵头企业须为高级认证企业的限制,允许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解读:按原有规定,企业集团牵头企业必须为高级认证企业。改革后,放宽了牵头企业的适用范围。

6.整合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管理模式

内容:整合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统一适用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优化金关二期账册管理系统,取消账册经营范围备案。

解读:按原有规定,“联网监管”账册需要执行“100%下厂核销”“海关抽盘商品的价值应占到本次核销盘库所有商品总值的25%以上”等管理要求;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虽然没有强制下厂核销和限定盘库比例的要求,但其不具备“联网监管”账册的滚动核销、周转量控制等便利功能。改革后,将“以企业为单元账册”跟“联网监管”账册进行整合,取消经营范围备案。

7.实施“保税+ERP”监管改革

内容:优先选取信息化系统完善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试点,对接企业资源计划(ERP)等信息化系统,自动采集海关监管所需的企业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报关数据等自动比对、核算核销,海关监管顺势嵌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依托智能监控指标和模型对保税货物的进、出、转、销、存进行动态协同监管。

解读:优先选取信息化系统完善的高级认证企业开展试点。海关对接企业ERP系统直接抓取数据,减少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数据和环节,压缩业务办理时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8.开展“短溢区间”改革

内容: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中引入“短溢区间”管理,对企业产生的一定幅度内的合理误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正常核销。

解读:引入“溢短区间”管理,合理误差不予处罚。是海关聚焦加工贸易实际问题,主动顺应企业生产经营和纾困减负现实需求的重要举措。

9.规范优化保税核查作业

内容:强化业务部门、核查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和核查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形成加工贸易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保税核查作业取证、单兵装备、处置建议、档案管理等的标准化;优化保税核查内容,提升核查效能,减少对加工贸易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解读:主要针对当前困扰基层和企业的保税核查问题,推动保税核查深度融入保税监管体系,优化核查作业模式。

10.加大对中小加工贸易企业信用培育力度

内容: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单项冠军企业等纳入重点培育对象,助推更多优质中小企业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

解读:通过加强加工贸易企业中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认证培育力度,让更多企业享受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促进企业外贸发展。

二、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改革措施主要有如下3方面:

11.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内容: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只需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需申报进口报关单,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解读:按原有规定,区内进口免税设备或从境内(区外)入区并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出区时,企业按规定申报出区核注清单和进口报关单。改革后,企业在办理出区手续时仅需要直接申报核注清单。

12.支持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

内容: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性商品和铁矿石、铜精矿等资源性商品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设立保税仓库,就地开展加工贸易。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将综合保税区打造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示范区。

解读:这条措施主要包含2项内容。

一是支持战略商品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建设保税仓库等储运基地,支持就地开展加工贸易,稳定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

二是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支持产业转移承接地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提升产业转移承接能力。

13.支持加工贸易新兴业态发展

内容:协同相关部门,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产产品的保税维修试点,支持动态调整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

解读: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强加工贸易内生动力,支持加工贸易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

三、坚持底线思维,筑牢安全发展防线,改革措施主要有如下3方面:

14.研究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内容:系统性开展加工贸易规章制度“立、改、废、释”,及时废止不符合加工贸易发展要求的文件,修订加工贸易管理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

解读: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改革需要,为改革提供制度依据。

15.推进智慧保税监管系统建设

内容:完善保税业务系统生态,实现保税业务全流程信息化办理,强化信息互通和系统互联,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智慧保税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分析平台,建立一体化设计、集约化开发的业务分析预警模块,强化对加工贸易重点环节的精准管控。

解读: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营造良好的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环境。

16.强化重大系统性风险防控

内容:提高政治站位,着力防控环境、税收、贸易管制等重大系统性风险,强化全链条监管,防范“结合部”出现监管空白和政策合成谬误。

解读:实现“管得住”与“放得开”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海关将有序推进《海关总署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具体做法以出台公告、通知或细化方案为准,其他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来源:天津海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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