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出口方法(或保税不良品退运),在公开的海关文件中规范的比较简单笼统,以下是实际操作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由于实操有细微差异,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酌情实操
概要问答
Q
你好,由于海关规定残次品不能列入损耗率中,所以为了保证合同的平衡,残次品可否在成品中申请,注明残次品,然后出口,具体的操作可否和成品出口一样?
答:您好,现答复您的问题如下:加工贸易企业在手册成品栏目中列明出口的残次品,与出口成品实施相同的管理,此复。
Q
我公司的正常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残次品,请问:1、残次品出口是否只能折算料件办理退运吗?2、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征免是什么?3、残次品以什么标准折算料件?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有关规定,残次品可以申请退运。根据手册核销核算原理以及参照残次品内销时按料件折算的规定,对残次品退运时的监管方式、征免性质应按实际状态方式办理。残次品重新备BOM按单耗关系计算。
企业申请退运的残次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半成品(非完成品)状态的,企业先备案新产品(品名加残次品),货物名称和贸易方式应为按手册备案的成品序号相对应的货物名称及贸易方式,价格应为残次品实际价格,且应以括号备注出口货物状态为残次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7号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保税监管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不合格品”进出口申报管理
加工贸易“不合格品”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伴随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一同进出口但无法与其物理分离而单独申报的,货物属性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基本相同但品质存在问题的货物。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其中所包含的“不合格品”为海关监管货物,企业须如实申报。“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无法物理分开且不能单独申报的,海关将对“不合格品”统一按照“合格品”进行监管。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应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即“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数量的总和。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或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的,海关按照实际进出口货物数量进行监管,企业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应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数量,即进出口货物中“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数量的总和,“不合格品”货物申报价格应按照“合格品”的价格进行申报。
(二)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企业转进、转出货物的数量应按实际结转货物的数量进行申报,海关对企业申报结转的货物进行监管。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管理
企业在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时,应按照实际出口报验状态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1.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代码0615)或“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2. 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代码0214)。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保税监管属地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备案业务管理。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说明加工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加工出口产品所产生边角料、残次品的货物状态,报告其拟申请采取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放弃或销毁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方式,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手续。
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业务,即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中备案或新增残次品复运出境货物项号,并在备案商品品名后注明“残次品”。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企业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残次品”。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属地申报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实施管理。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否则,海关不予批准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手续。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放弃、销毁管理。
企业申请销毁处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应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并提供销毁货物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企业应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销毁合同(或协议)和处置证明。
辖区内各加工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保税监管业务管理,南京海关出台了2011年7号公告。近期我关发现个别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公告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影响了我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和残次品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边角料申报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备案业务时,应向主管海关说明加工出口产品的实际生产工艺及加工出口产品所产生边角料、残次品的货物状态,报告其拟申请采取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放弃或销毁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方式,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按照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的处理手续。
二、加工贸易残次品备案
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企业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业务,即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中备案或新增残次品复运出境货物项号,并在备案商品品名后注明“残次品”。在填制出口报关单时,企业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残次品”。
三、复运出境属地申报管理
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业务,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海关采取属地申报、转关运输的方式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实施管理。企业在报关时,应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重量。残次品单耗不同的,其货物应分开申报、分开包装,否则,海关不予批准办理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手续。
四、监管方式的申报要求
企业在申报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复运出境时,应按照实际出口报验状态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一)加工贸易残次品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1.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代码0615)或“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2. 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加工贸易来料加工残次品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来料加工”(代码0214)。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监管方式。
加工贸易边角料复运出境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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