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范围>>>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

处置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销毁处置残次品的,还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

(三)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

(四)销毁处置方案,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销毁方式,指焚烧、填埋、压碎等具体手段;

2.销毁结果,指销毁货物是否完全灭失或者销毁后的货物是否仍有回收利用价值;

3.销毁后仍有残值的,应明确货物报验状态(片、块、团、丝等);

4.销毁后货物的预估残值情况。

(五)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六)企业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和退运的说明;

(七)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销毁处置的时限

海关审核通过后,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企业凭此办理销毁事宜,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办理报关手续。

四、销毁后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进行销毁处置之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企业凭以上单证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五、销毁后如何报关

销毁处置获得收入:

企业销毁处置获得收入的(包括进口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等),一律按销毁处置后货物的报验状态申报,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根据销毁后的实际收入所得办理纳税手续,及时补缴税款。不需再同时申报“料件销毁”或“边角料销毁”报关单

销毁处置未获得收入:

企业销毁处置货物为进口料件、残次品且未获得收入的,应按“料件销毁(0200)”方式报关,残次品应折算为原进口料件;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且未获得收入的,应按“边角料销毁(0400)”方式报关。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登录“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中的加工贸易手册子系统企业端,录入相应的核注清单,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

转自:石家庄海关12360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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