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加贸企业咨询反映的关于深加工结转延期的相关问题,现收集整理黄埔关区有关主管海关的回答如下:
1.
Q:关于深加工结转延期问题
A:
《海关总署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规定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不得跨年申报,主要考虑商品编号、税率调整对双方企业深加工结转申报单证的对碰影响,从便利企业操作和海关监管角度考虑,公告中明确要求深加工结转不得跨年申报,即双方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时,应协商统一在年前办理,或在年后办理,避免出现一方年前办理、一方年后办理的跨年申报情况。
即12月份的收发货,仍可以在明年1月15日前申请,但是要确保结转双方均在同一年完成。
2.
Q:关于新增禁止类商品过渡期问题
A: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对个别商品编码调整了禁止方式。
对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自12月1日起不再设立新的加工贸易手(账)册。
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应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E账册允许在2021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