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Q&A
2020年,为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2014年第90号公告中明确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该公告将原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了调整。近期,海关陆续收到了大量针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社会关注和公众咨询。我们对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整理汇总,以期更好地回应关切。
Q1:2020年调整目录剔除了199个十位商品编码,是不是意味着国家放宽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
A:这次调整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进行了剔除,目的在于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对仍在目录内的商品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调整还涉及部分商品禁止方式,如增加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例:2906299010项下的三氯杀螨醇从原来的加工贸易禁止出口调整为禁止进出口);将禁止出口调整为禁止进口(例:2530909910项下的废镁砖、5103109090项下的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5202910000项下的棉的回收纤维等,从原来的加工贸易禁止出口调整为加工贸易禁止进口);增加注释,明确排除条款(例:2207100000、2207200010项下的酒精属于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类,但“用于生产医疗用品用途的除外”)等,由此可见,2020年调整目录并不是片面的缩小目录范围,而是整体的优化完善。
Q2: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还能申请加工贸易手册或账册备案吗?
A:列入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自目录执行之日起,不再设立新的加工贸易手册或账册。
Q3:之前已设立的手册或账册中的商品新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手册或账册还能办理延期吗?
A: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应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联网监管(E账册)企业允许在2021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Q4:边角碎料是否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A: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在加工制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废碎料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Q5: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A:先对照新版税则将进出口货物正确归类,然后按照商品编码及商品名称对照最新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查询,判定在禁止类目录内是否有一致商品,并关注禁止方式。
Q6: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还可以做进出口贸易吗?
A: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贸易方式。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目录的商品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Q7:除禁止类目录以外,国家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还有哪些管理要求?
A:对于即使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的仿真枪支;
(三)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Q8:对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有没有例外情形?
A: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者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