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19号公告标志着海关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再次提速升级,显示海关致力于以监管模式的改革升级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19号公告将“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称为“新监管模式”,此轮“新监管模式”改革始于2017年29号公告(以下简称“29号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在天津、沈阳等9个海关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

我们在回顾2017年全年的海关公告时,曾经对29号公告这样评价:“加贸领域这项改革的重要性不亚于通关领域的‘自报自缴’改革,将对海关的加工贸易监管带来深远影响,为国家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力和保障”,同时指出,“有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快速进程在前,今后加工贸易领域的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模式改革的前景可期”,话音未落,19号公告已经出台并施行,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26个海关,同时在具体改革措施方面也有调整。我们有理由相信,“新监管模式”将在不远的将来在全国范围推开,同时,具体改革措施也将有进一步优化。

海关的加工贸易监管体制正在发生着自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变革,作为加工贸易企业,没有理由不去积极研究“新监管模式”,了解变化,掌握要求,顺应趋势,作出调整,既要牢牢抓住新的机遇,同时也要积极防范新的风险。

作为专业的海关事务咨询和法律服务机构,我们为您逐一比对研读目前出台的2份“新监管模式”改革公告,从中帮助加工贸易企业明确重点和方向,认清机遇和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一、什么是“新监管模式”?

29号公告对“新监管模式”定义为“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关于这一定义,重点提示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以企业为单元

这当然是“新监管模式”最突出的特征,完全改变了以往“以手(账)册为单元”的模式,由此带来海关监管思路、企业内部管理以及相关风险的全面变化。

2.“以账册为主线

纵观2份公告全文,改革的各项措施中均以“账册”为实施监管的载体,以往数十年为人熟知的“手册”将逐渐淡出视野,可以视作监管升级的一个显著标志。

3.“以料号或项号为基础

这既是海关近年来为更加符合加工贸易业务实际,回应企业诉求而不断摸索试点的落地,同时也带来海关与企业在责任方面的转换,企业应当全面理解和认识其中的“利与弊”。

4.“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

这是具体手续方面的变化,明确了前面几项改革思路,这些手续方面的变化也就顺理成章了,同样需要强调的是,便利当然是便利了,但其中的风险不可不知,也不可小视。

TIPS:

有意思的一点是,19号公告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原29号公告“废止”,对照2份公告,在试点范围、主要内容等方面,19号公告尽管对29号公告略有改动,但无论改或不改,都加以重申,唯独在“新监管模式”的定义上,19号公告全篇未作任何表述,整个删除了29号公告的定义,不得不让人纳闷,是不是唯一要废止的其实就是这个定义呢?

那么,关于目前施行的“新监管模式”到底如何定义,我们只能做这样的推测:如果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性失误,那就是海关在下“一盘大棋”,或许有更加突破性的理念还在后面。

二、试点在哪些范围开展?

1.关区范围

2017年最初的试点在9个海关推开,包括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和成都,2018年升级后扩大到包括原9个海关在内的26个海关,新增了呼和浩特、满洲里、长春、哈尔滨、上海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广州深圳、湛江、南宁、西安和乌鲁木齐17个海关。

目前,未纳入试点的海关有:北京、石家庄、太原、大连、福州、济南、长沙、汕头、江门、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和银川16个海关。

2.企业范围

19号公告的试点企业范围对29号公告做了部分调整,保留了“必须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生产型企业”且满足“一般认证及以上”或者“附条件的一般信用”二者之一这些要求,取消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企业”的要求。

在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情形方面,2份公告要求一致。

3.系统要求

29号公告允许试点海关“依托本关区辅助信息化系统”组织试点,同时要求“全国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统一适用统一版信息化系统”,19号公告则统一要求“各试点海关统一适用全国统一版的信息化系统开展试点”,显示海关信息化建设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已经取得显著进展。

4.业务范围

29号公告已经基本囊括了最为普遍和常见的加工贸易业务各个环节,在此基础上,19号公告明确增加了“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一项。

在看到改革基本囊括加工贸易各业务环节的同时,我们发现,对于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十分重要的“核查”在“新监管模式”的试点中并未有任何提及,这当然不能理解为核查不再重要甚至取消,而只是因为核查的职责已经转由稽查部门承担,并且,在“新监管模式”的具体内容中也为核查留了大量的“伏笔”,这才是加工贸易企业理解和把握试点业务范围的正确方式。

TIPS:

需要提示加工贸易企业的是,无论是否符合试点范围和要求,都有必要研究了解试点范围和要求,更重要的是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从短期和长期角度,具体判断“新监管模式”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分别采取相应应对思路:

符合并有利的,积极参与

符合但不利的,暂缓参与

不符合但有利的,密切关注

不符合且不利的,及时调整 

三、试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试点的具体内容是2份公告共同的主体,占据了最大的篇幅,如果展开介绍,只能变成原文的重复,加工贸易企业了解具体内容的最佳方式当然还是充分细致地研读原文,结合现行监管模式,发现其中的“变与不变”,掌握思路和方向。

在这里,我们跳过重复原文的部分,重点向大家解读思路和方向方面的机遇和风险。

1.手续更加简化

“新监管模式”在定义上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料号或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表述背后自然都要辅以诸多具体手续的简化,在主要内容中,就从账册设立、核销周期、外发加工、集中内销、深加工结转、剩余料件结转等各个环节作出了具体调整,大幅简化现有手续。无疑,这将有力地推动加工贸易业务的发展。

2.强化企业责任

2份公告在陈述改革思路时都强调了“引导企业自律管理”,说明这是海关改革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通过观察“新监管模式”的各项内容,多处出现的“企业……选择”、“自主选择”、“自主核报”、“自查自控”、“主动……申报”等字眼,就是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化。表面上是取消了大批量的海关审核审定程序,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貌似海关监管更加宽松,但是实际上却隐含着将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反海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形的责任大量转移到企业一方的风险。

3.强调留存备查

在外发加工和深加工结转的具体业务手续中,都出现了“不再报送”相关记录、单证的字样,与此同时,伴随以“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的要求,另外,将“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保留、存储相应电子数据和纸质单证”单独作为一项内容予以强调,并规定不能按要求及时做到的,将失去实施“新监管模式”的资格。

TIPS:

与通关一体化改革中简化通关环节的海关审单一样,“新监管模式”在加工贸易领域也在做海关前期审批环节监管手续和承担责任的“减法”。但是,手续的简化绝不意味着海关监管的放松,而只是着力点的后移,对企业而言,在手续简化的表象之下,并没有减少任何风险,只不过发生风险的时空有所变化而已。而更为隐蔽也更加危险的情况在于,由于海关转移自身责任,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将面临较以往更加严重的后果。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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