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结合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修改,对有关加工贸易监管的13个问题进行公告。
13个问题中,有10个是针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具体条文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共涉及9个条文:
第二条:强调“手册有效期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关于“抵押”规定的细化;
第九条:关于“分开管理”的说明和“备案场所”的界定;
第二十一条:关于“深加工结转”;
第二十二条:关于“外发加工”;
第二十五条:关于“串换”;
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工贸易售后服务“复出口”;
第三十一条之一:关于“内销”单证;
第三十一条之二:无法复出口的处理原则;
第四十条:关于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
另外3个问题不针对具体条文:
“剩余料件结转”所需单证;
“到期手册未报核”的处理;
“纸质单证”使用。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104号公告的具体内容会发现,这13个问题的要求较现行规定要求并没有什么显著的差异和变化,其实谈不上有什么“新政策”。
然而,事情就怕“联想”。
近日网间流传的海关总署“三定”方案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取消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也就是说,多年来一直有“海关业务半壁江山”之称的加工贸易业务,在总署机构序列中不再单独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拟订加工贸易等保税业务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成为“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职责。
在这个时候发布一份并没有多少新鲜内容的公告,莫非是“告别演出”?有没有“话外之音”?是顺利“交接棒”,还是顺手“挖个坑”?
我们说,这次可能是你想多了:10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监管规定要求的明确和细化,只是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惯例”在继续。自2004年海关总署第113号令公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来,每次办法有新的修改变化,通过公告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是十几年来的“标配”:
这是《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历次修改的时间:
需要指出的是,219号令及之前的各个公布监管办法的总署令,都同时废止前一个办法,这种情况在2017年以来发生了变化:
2017年12月,海关总署第235号令集中修改部分规章,其中包括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但未废止第219号令;
2018年5月,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再次集中修改包括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在内的海关规章,同样没有废止219号令。
以下则是历次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出台后,以公告对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的时间:
我们发现:
2004年版办法出台后,配套的是2005年9号公告;
2008年版办法出台后,没有配套公告;
2010年版办法出台后,配套的是2010年93号公告;
2014年版办法出台后,配套的是2014年21号公告;
2017年修改办法后,没有配套公告;
2018年修改办法后,配套的是2018年104号公告。
没有配套公告的2次修改,可以理解为继续适用之前公告的明确和细化要求。
这样来看,2018年104号公告是“惯例”而非什么新政策,无需过度解读,更无需过分联想。
不过,这个104号公告中一个小失误,还是让人略感遗憾:
公告说“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2014年第21号同时废止”,事实上,这里废止的3份公告中,只有最后一份是有效执行的,前2份都已经被废止过了,这里“再”废止一次,怎么有种“挖出来再埋一次”的既视感,怕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