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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28号: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4日
关键词:后续 核查
业务类别:征税
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3日
关键词:企业 加工贸易 监管模式 试点
业务类别:保税加贸30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8日
关键词:外商投资 产业 指导目录
业务类别:征税3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0日
关键词:归类 行政裁定
业务类别:征税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0日
关键词:滞纳金 减免
业务类别:征税
33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5日
关键词:取消 加工贸易 保证金 台账
业务类别:保税加贸
备注: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公告
35号:关于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关键词:原产地 行政裁定
业务类别:征税点评:
7月份的8份公告,内容可谓“重磅连连”,值得进出口企业格外关注。
“重磅”之一:28号公告的“后续核查”是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海关单独就此事发布公告予以明确,意在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切莫“只见其一,不见其二”,错误地以为通关一体化改革就是放松、放宽甚至放弃监管,忽视了海关将监管重心后移的做法。海关如此苦口婆心,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重视海关监管体制和方式的重大变化,顺应形势发展,及时积极应对,调整关务和内控工作重心,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实现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重磅”之二:29号公告决定在9个关区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不夸张地说,加贸领域这项改革的重要性不亚于通关领域的“自报自缴”改革,将对海关的加工贸易监管带来深远影响,为国家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力和保障,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改革试点的相关规定和推进进程。
“重磅”之三:33号公告由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是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当然,加工贸易企业要注意,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并不等于取消“加工贸易保证金”,海关收取加工贸易业务相关保证金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应严格依法行事,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时至7月,今年的公告栏中才出现保税加贸业务的声音,但上述29号、33号两份公告一经发布,就引发极大关注,可谓“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重磅”之四:35号公告是海关历史上第一份针对原产地做出的行政裁定,我们在《这份公告很低调,但很重要》中对此做过专门的分析解读,提示广大进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并积极运用行政裁定,提高通关效率,维护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几个堪称“重磅”的公告之外,7月份的另外几份公告同样与进出口企业关系重大:
30号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号令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并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的新情况,就海关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做出规定。
32号公告规定了减免滞纳金相关的电子化申请程序和“自查发现”的认定标准,其中,企业应重点关注“自查发现”的认定标准,公告明确指出,“自查发现”仅指符合《〈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34号公告根据监管方式的调整变化,废止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31号公告公布年内第二份归类行政裁定,属于常规公告。
8月:
36号:关于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8日
关键词:税则注释 修订
业务类别:征税37号:关于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2日
关键词:监管作业场所 行政许可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38号: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2日
关键词:取消 区域通关一体化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39号: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1日
关键词:机检查验 查验记录 签字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
点评:
8月份的5份公告中,以40号最为重要,至此中国海关已经实现与34个国家(地区)海关间的AEO互认,海关认证的高信用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享受的通关便利和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提示广大进出口企业高度重视诚信守法自律,及时充分享受各种通关便利。
39号公告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问题从人员和时间要求上做出调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36号、37号、38号公告的共同点在于“配套”:36号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的修订,对我国的《税则注释》做相应调整;37号是公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要求;38号公告是在全国通关一体化已经施行的情况下,公布取消之前带有试点过渡性质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操作模式。
9月:
41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关键词:增列 监管方式 代码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42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1日
关键词:公布 废止 归类决定
业务类别:征税43号:关于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5日
关键词:废止 公告 无纸化 存单
业务类别:监管通关45号: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0日
关键词:优化 汇总征税
业务类别:征税46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年9月30日
关键词:公布 废止 归类决定
业务类别:征税点评:
9月份的6份公告中有2份(42号、46号)均为公布、废止商品归类决定,涉及商品的进出口企业应当予以关注。其中,46号公告中对于“福特F-150猛禽”汽车的归类决定引发皮卡车以及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的广泛讨论,叫好和抱怨声同时“沸腾”,对于海关这一决定背后有关治理能力的讨论更加值得探讨。(延伸阅读:《“皮卡非卡”面面观(一)》、《“皮卡非卡”面面观(二)》)
41号公告增加海关监管方式代码2210,简称“对外投资”,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出口的设备、物资。同时,提示出口企业注意,今后不可以再在0110“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申报出口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
43号、44号、45号公告仍然围绕海关改革中“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的主题,分别从报关单证企业留存、电子支付和汇总征税3个方面做出新规定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