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需付给债权人债款的8%,作为因支付违约而产生的利息——这一点,就我们经办的案件来看,很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时并不总是能考虑到。何谓"违约"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界定,销售合同中的固定条款是最有效的方式。否则的话,"违约"的概念涵义取决于在各自国家适用的法律,以及支付违约法的具体规定。

现以德国为例:

根据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Gesetzbuch)第§286,288 BGB,任何货币债务在偿还时都必须附加上利息。在消费者不是缔约方的合法交易的情况下,被索赔的债务应附加上的利息利率应高于基本利率8个百分点。因此,每年支付债款的8%作为利息,这适用于欠款的商业客户。

那么对支付违约的债务人来说又怎样呢?相同的德国法律部门说,如果债务人在支付日到期后没按照债权人发出的警告通知履行支付行动,那么可以界定他有支付违约行为。追债过程中对债务人发出的警告通知,与在法律上对其采取的强制还债的行动,具有相同的效力。

如果按照日历,已经规定了具体的付款日期,则没有必要再发出警告通知。支付款项的时间应是一个合理而明确的时间段,若到期时付款没有发生,则须有一个仪式来表示。这样,当支付违约发生时,因支付违约而产生的利息就能够计算得比较清楚。也就是说,要用上面提到的"仪式"表示: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明确地拒绝履行支付,那么则可以从该议式发生之日起计算利息。

货币兑换损失(例如欧元和美元)经常发生。在债务人发生支付违约的情况时,合同中若有条款,适当地定义了因违约支付而产生的利息,那么则可以从法律上补偿债权人的此类损失。

经济安全研究所Institut für Wirtschaftssicherheit -德国Germany

首席执行官:丹尼尔·施密特Daniel Schmidt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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