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帮助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从而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根据德国《专利法》第 10 条第 1 款有关间接侵权的概念,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禁止任何一方在德国境内向有权使用专利技术的人以外的人提供或许诺提供在德国境内的专利技术的关键要素,或者提供相关设备。

间接专利侵权的典型方式包括:

 提供可以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

 提供可与其他组件组合形成完整专利组合的设备组件;

 提供可以制造专利设备的机器。

-NO.2-国外判决的认可

对于外国法院或国际机构的裁决,联邦法院认为德国法院必须予以考虑(尽管不受其强制约束)。如果欧洲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的法院已经就本质上相同的问题做出决定,尤其是当这些决定与在德国法院审理的案件相关时,那么这些决定将被德国法院纳入考量范围。

-NO.3-跨境禁令

在德国是否可以获得跨境或域外禁令,本质上是(国际)管辖权问题。根据修订后的《布鲁塞尔规则》(1215/2012),居住在欧盟成员国的人可以因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而在该成员国的法院被起诉。原则上,这允许居住在德国的人因侵犯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专利而在德国法院被起诉。然而,与专利有效性有关的诉讼的专属管辖权属于专利申请所在国的法院。这适用于独立提起的或以反诉方式主张的无效诉讼。因此,如果专利申请国的法律允许被告提出无效性反诉,一旦被告提出反诉,德国法院将失去跨境禁令的管辖权。

鉴于上述原因,并且因需要适用外国实体法往往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长,因此在德国很少提起跨境禁令。

-NO.4-仲裁

虽然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例如调解)在德国普遍使用,但在专利纠纷中很少出现。原因之一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比,德国常规专利诉讼的费用相对较低,诉讼程序通常很快,而且法院专利法官经验丰富,声誉良好。

仲裁裁决一般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专利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宣告无效。根据 1958 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德国承认外国仲裁的裁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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