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文章:
NO.5-口头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一)证据调查与提交
在口头审理程序启动之前,各方当事人必须全面提交所有的事实和证据,并重点关注主要争议点。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点集中在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和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的特征对比。原告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体现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被告则必须证明至少有一个特征在其产品或方法中未被体现。
在交换初步意见书之后,以及第一次口头听证会开始之前,法院通常要求与各方探讨和解方案。此外,在诉讼进程的后续过程中,德国法院要求不断地注意各方之间友好解决纠纷的方案。法院有时会对某些问题发表初步意见或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其中至少是为了促进和解。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他们希望用来证实其主张和抗辩的事实。法院不会考虑未提交的事实。作为一般规则,法院不依职权进行事实调查,也不调查案件事实,也不会质疑无可争议的事实。只有当双方提出的事实相互矛盾时,法院才会采证——如果这些事实与法院对案件的评估以及诉讼结果相关。
(二)证据类型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多种证据形式,包括专家、证人、记录或文件、现场采集的视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询问等。
只有法院指定的专家的意见才算作专家证据。当事人指定的专家的意见通常只考虑当事人的诉状。因此,法院一般会选择专家。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的建议,如果当事人同意专家证人,法院必须指定该人。法院指示专家证人并可以要求提供书面专家报告。专家通常会被要求出庭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质询。在德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很少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发挥作用的主要情形是证明《专利法》第 12 条规定的先用权。通过证人证言获取证据需要:指定证人姓名;指定询问证人的事实。
提供证据的一方须实际出示记录或文件。如果该文件由对方当事人持有,则只能通过提交请求法院指示对方出示该记录或文件。法院可以命令其中一方或第三方提交其所拥有的记录或文件。
(三)搜查和保全/扣押令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有理由怀疑其专利受到侵犯,但无法接触到涉案设备或涉案方法的执行过程,专利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检查命令,允许法院指定的专家进入被控侵权人的场所开展检查工作。只要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请求足以证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法院通常会允许该检查。
而被告一般没有义务在检查过程中协助法庭专家。例如,被告不必回答专家的问题或解释有争议的设备或方法。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有义务积极参与检查程序,因为参与是检查程序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如果被告拒绝法庭专家接触有争议的产品或方法,可以获得搜查令/扣押令,该搜查令/扣押令可以在警方的协助下执行。一旦检查成功进行,专家应掌握所有必要的信息,以就涉嫌专利或实用新型侵权提出详细意见。
如果专利权人容易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进行侵权分析,法院将不会授予搜查令或保全令。此外,如果专利权人的请求涉及商业或金融文件,则该请求必须提供商业运营上明显侵权的证据。如果搜查令或保全令最终被证明不合理,被控侵权人有权要求专利权人赔偿相关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NO.6-口头审理和一审判决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了口头审理的过程:
(1) 听证会由争议双方向法院提出申诉发起。
(2) 当事人临时提出意见;他们将总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以及法律后果。
(3) 当事人可以查阅文件,但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法院认为查阅文件合理。
(4) 在当事人必须由律师、受权人代理的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相应申请后,应准许当事人发言。口头审理中,当双方当事人完成辩论后,法院最快当日就可以做出判决。如果需要当庭听取证人证言或法院指定专家的意见,法院将召集当事人进行再次口头审理。当事人可以再次提交诉状或答辩状,就法庭指定专家的意见等再次进行陈述。如果涉案专利被提起无效诉讼且尚未做出判决,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但是,这种情形相对少见。特别是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和曼海姆地区法院,通常会在口头审理后的几日内做出判决,最长不超过四周,并在判决后几周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判决理由,同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的,其判决视为初步可执行判决。原告在向法院支付高额保证金后,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一审判决在上诉后被撤销,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错误地执行一审判决给被告带来的损失。此时,被告也可要求以原告所提交的保证金进行赔偿。
-NO.7-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不服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至高级地区法院。高级地区法院不仅仅审查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对事实进行全新审查,但很少允许上诉人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所以,在一审中应尽可能的全面提交事实和证据,即使部分证据与一审判决无关。
上诉必须在地区法院的判决送达后一个月内提出,该法定期限不得延长。上诉人需向高级地区法院提交上诉请求书,并在判决送达后的两个月内提交“上诉具体事项”。主审法官有权延长上述期限,但没有经过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最多只能延长一个月。上诉人需要在上诉具体事项中写明判决的争议程度,以及对如何修改判决提出具体请求。
-NO.8-被告答辩
高级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与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相似,通常还会有进一步的答辩和答辩回复,除非需要进行取证,否则通常只有一次最终听证会。在取证方面,高级地区法院在复杂案件中更倾向于接受专家证据。在裁决方面,高级地区法院通常会在听证会当天做出裁决。裁决可以是判决,也可以是取证令或中止诉讼程序等。
与一审程序相类似,口头审理只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口头审理程序开始后,法院如果发现有专利异议诉讼或专利无效诉讼尚未做出判决,通常会中止审理,但以法院已确定存在侵权行为前提。如果原告已经从一审程序中获得一个可以先予执行的判决并交纳了保证金,在等待法院就专利有效性做出判决时,仍有权要求执行一审判决。
口头审理程序结束后,被告将不得以专利异议诉讼或专利无效诉讼尚未做出判决为由而申请中止审理。法院的判决,既可以撤销一审判决,也可以全部维持一审判决,或部分维持。高级地区法院做出判决后,即使当事人再次上诉,原告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且无需再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