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美国开展业务。然而,由于美国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加之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为严格中国企业在美国频繁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因此,了解美国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与赔偿机制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至关重要。

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美国的专利法律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成熟且复杂的体系。其专利保护力度较强,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也较为严厉。美国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以往法院判例对侵权判定有重要参考作用,不同判例会使判定标准存在差异和不确定性



PART01美国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一、字面侵权判定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

二、等同侵权判定“三步法”

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即使被控侵权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如果能找到等同替换物,仍可能判定侵权等同侵权判定的 “三步法” 是美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重要方法,其基本要素为功能、手段、效果

(一)在判定功能是否实质相同时,首先要确定何谓功能不能将手段等其他因素误读为功能。如果被控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虽然具有权利要求所明文指出的功能,但并不具有技术特征的固有功能,仍不能认定为具有相同的功能。

(二)在判断手段是否实质相同时,如果被控产品或方法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在技术实现路径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认定手段不同。技术手段是否相同,更多地是技术事实本身的问题,需要借助技术专家的力量。

(三)在认定效果是否实质相同时,应与技术方案目的结合考虑,不该拘泥于技术方案所达到的具体效果不能以效果相同倒推功能和手段也相同,功能、手段、效果三项要素必须逐一考量,不可相互推定

三、恶意侵权判定

美国在恶意侵权判定方面经历了一系列变化。早在 1983 年水下器械公司诉莫瑞森公司一案中,确立了一些构成要素。如被告在知道可能侵权时,有责任调查产品是否侵权,未做到则可能被认定恶意侵权。此后,在 2007 年海门技术公司一案中,对恶意侵权的构成要素做出重大改变。例如,明确了“恶意”的认定应与美国其他民法中 “恶意” 的认定一致,原告指控被告恶意侵权时需提供客观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等。

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大部分原告都会控告被告是恶意侵权。在被判侵权成立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被告被判为恶意侵权。该比例之所以如此高,是因为如果指控恶意侵权成立后,被告可能需要按照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并且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四、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经历了多次变迁,如今采用“普通观察者 + 现有技术” 判定法,即普通观察者熟悉现有技术,若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相似到足以使观察者混淆,则构成侵权


(一)“普通观察者”判定法

这一判定法以普通观察者视角及购买者注意力观察被诉产品,模拟消费者感知判断。若外观专利设计与被诉产品基本相同,能欺骗或混淆普通观察者并诱使其购买误认为是外观设计产品,则被诉产品构成外观专利侵权。

(二)“普通观察者+现有技术”判定法

“普通观察者 + 现有技术” 判定法结合普通观察者视角与现有技术,使侵权判定更全面准确。实际操作中,普通观察者需熟知现有设计,为侵权判定提供背景信息。

当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非明显不同时,将外观设计、被诉产品和现有技术三方对比若被诉产品更接近现有技术则侵权可能性小,反之若与外观设计更相似,使熟悉现有技术的购买者被欺骗而误认购买,则被诉产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PART02美国专利侵权的赔偿机制

一、惩罚性赔偿

现行的《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中惩罚性赔偿责任,具体为:法院在作出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裁决后,应该判给专利权人足以补偿所受侵害的赔偿金,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侵害人使用该项专利的合理使用费,以及法院所认定的利息和诉讼费用。陪审人员无法确定损害赔偿金时,法院应该估定之。且在适当情况下,法院可将赔偿数额提高到该裁决或者评估数额的三倍

二、补偿性赔偿

美国专利侵权补偿性赔偿旨在弥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权利人的损失合理许可费两种计算方式。权利人的损失通常根据销售流失价格侵蚀等因素确定,需满足 “潘蒂特”(panduit) 标准 判断侵权行为与利润损失的因果关系;合理许可费由法官自由裁量,计算方式有虚拟谈判法分析法等,同时还会考虑多种因素,但并非所有案件都考虑全部因素。

“潘蒂特”(Panduit)标准是美国法院在 1978 年潘蒂特案中建立的用于判断专利侵权案件中是否满足 “若非” 测试以评估赔偿额的标准,它要求专利权人证明存在可预期的市场需求,因侵权行为存在未被满足的需求,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且专利权人能合理确定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利润损失数额。


PART03美国专利侵权的应对策略

在美国,一旦发现专利侵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发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TRO)初步禁令(PIO)动议,以及判决给付金钱的赔偿。对于故意侵权,法院有权力判决高达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一、注重检索,避免专利侵权

在产品计划出口美国前,进行全面的相关领域检索与不侵权分析。确定产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专利,以此降低侵权风险。一旦发现可能存在侵权问题,及时对产品进行规避设计。对于无法规避的专利技术,可尝试与专利权人协商解决。

二、积极应对,适时考虑和解

一旦收到美国专利侵权指控,中国卖家和企业不应消极逃避,而应积极应对。及时与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沟通,了解指控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后果。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与专利权人进行和解,和解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和高额的诉讼费用。在和解谈判中,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利益和风险,争取达成合理的和解协议

三、收集证据,准备进行抗辩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抗辩理由,如不侵权抗辩、专利无效抗辩、先用权抗辩、合理使用抗辩等,并围绕这些理由组织证据和论证。仔细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找出其中的漏洞、矛盾或不充分之处,在庭审过程中对其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进行质疑和反驳。

美国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与赔偿机制较为复杂,中国企业在面对美国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重视专利检索预警工作,为企业的海外发展提前做好专利布局规划,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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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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