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对法国知识产权诉讼纠纷

(一)法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快速程序

1、速决程序

在争议不大或紧急情况下,可以启动快速程序,快速程序包括速决程序和就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的程序中的紧急程序。

快速程序的优点是申请人在有理由启动这些程序时可以在两类中做出选择。速决程序,该程序在大部分民事法院都有,在这个程序中,通常是法院院长(如大审法院等)对不太复杂的案件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或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或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恢复原状等。

在上述有速决程序的法院,速决法官有以下权利:

 在紧急情况下,裁定采取没有重大异议的措施或采取证明争议存在的措施;

 即使没有重大异议,如果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或恢复原状以预防损害或使明显不合法的行为停止。

 在对义务的存在没有重大异议时,速决法官可以裁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笔款项或命令事实履行义务。

速决裁定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典》对速决裁定定义为“速决裁定是法律赋予不审理案件事实的法官命令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该裁定是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做出的临时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在场或被传讯”。

因此,速决程序是对质性程序,程序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一般在 8 天或15 天内开庭)。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允许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当庭起诉。

速决裁定具有完全的执行力,这意味着速决裁定在上诉情况下也可以被执行,但是速决裁定没有既判力。

2、审理案件事实程序中的紧急程序

速决程序的裁定不便之处在于该裁定没有既判力,审理案件事实的法院可以重新做出决定。另外,另一方当事人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重大异议时,裁决法官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某些法院,当事人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即,法院院长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允许申请人在确定日期起诉被告人并指定审理案件的法庭。申请人提交起诉书并向书记官办公室提交证据(或将起诉书和证据复印件送达对方)。案件提交预备法官,按照正常程序审理,这样做法使申请人可以节省一些时间。

3、捷径程序

在大审法院的程序中,《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一种实践中成为捷径程序:在案件不复杂和不需要经过繁琐的调查阶段时(《民事诉讼法典》第 706 条及以下),由庭长负责进行调查,在和当事人的律师交换意见后,如果案件处于可以判决的情况下,直接将案件提交庭审。

4、临时禁令

①临时禁令颁发

临时禁令是指法院为了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的审前发布的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申请临时禁令必须充分满足以下条件:

 已向法院提起针对侵权的诉讼;

 原告在注意到成为诉讼理由的事实之日起很短时间内提起侵权诉讼;

 知识产权已被授权;

 侵权行为的主要争点被充分地释明。即法官针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及裁定为侵权的产品进行预审。法院在审理完所有纷争后,如果认定侵权,可以命令嫌疑侵权人针对损害赔偿提供金钱担保,以代替临时禁令。在禁止侵权行为继续的临时禁令中,可以附加未来可能裁定为侵权的报复性惩罚细则。

②临时禁令受理

在发出临时禁令之后两三周至 2 个月,受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一审法院审判长可以为了审理方便而在近期择日宣判。在审理之前非常短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交换准备的书面材料。不服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到上诉法院。然而,在发出执行命令以前,上述的上诉并不具有中止临时禁令的效力。

法国法院并不做跨国的临时禁令决定。但巴黎一审法院认可荷兰法院做出的跨境禁令在法国国内执行,该决定同样也得到巴黎上诉法院的支持。

③临时禁令应对

对于颁发临时禁令的场合,被告可以努力使法官确信该临时禁令不应存在的理由:(1)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未充分满足;(2)支持临时禁止的重大理由不存在。在暂行禁令的两个主要适用条件中,最容易判别的是,在知道侵权之后权利人直接启动侵权诉讼的事实。证明权利人知晓侵权的义务在于被告方当事人。如上所述,在请求临时禁令之前需要 6 个月时间,否则可能会被裁定为过晚。

5、扣押令

①扣押令颁发

如果涉及专利诉讼,专利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令”。专利权人通过向法国法院申请“扣押令”的方式,即时通过欧盟边境保护措施,扣押相关疑似侵权产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给予立即性的保护。

专利权人或当事人向法国法院申请扣押令,对可疑的侵权产品或库存物进行扣押。

法院核准后,专利权人或当事人在 15 天内通过“传讯令”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否则该扣押令的核发被视为不合法而无效。

②扣押令执行

在实际扣押中,执行官在执行扣押时权限非常大。法国法院一般会要求扣押令的申请人明确扣押物的范围,然后法院会在扣押令中给予规范,比如疑似侵权物的原料、数量、文件原文,或者账簿、发票、电子邮件等,都可以被认为是扣押令执行的范围。

扣押传票必须在 15 天内通知当事人,否则扣押将失去法律效力。

③扣押令应对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旦在法国遭受到申请方对输入产品的扣押申请,就必须提高注意,因为除了法国的权利人以外,欧洲的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时将其中的指定国家之一选择为法国,法国法院便有权针对相关可能专利侵权的产品核发扣押令。

6、查封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侵权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在证据难以取得或者接近嫌疑侵权行为不是很容易的情况下,侵权查封就成为获取侵权行为必要信息唯一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决定起诉之后就必须申请侵权查封。

原告可以向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大审法院提出查封请求,在请求中,以专利为例,如果专利已授权,必须附加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如果没有授权,则需提交专利申请书的复印件、专利缴费单以及表示具有正当权利的专利注册簿的抄本。如果专利申请尚未公开,则需将专利申请的副本送呈嫌疑侵权人。

侵权查封令发布之后,执行官可以在鉴定人和警察官的帮助下对指定的公司进行搜查。执行官进行嫌疑侵权手段或产品的记述(即“记述上的查封”),并且可以对观摩资料、产品、技术资料即商业资料进行查封。记述通常在鉴定人的帮助下 进行,也可以进行拍照摄影。最后,执行官制成查封报告书,其副本会给被查封当事人一份。由于侵权查封是出其不意地突袭进行的,因此,是一种有限且容易得到侵权证据的手段。

如果原告自查封日起 15 日之内没有提起诉讼,查封自动无效,被查封的当事人可以形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侵权是采取其他手段被证明的话,即使查封无效,权利人也不会放弃侵权诉讼。

(二)法国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

1、缺席判决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相关规定,只有在被告不出庭、传票未送达被告本人,且该判决为不能提起上诉的终审判决的情况下,该判决为缺席判决。对缺席判决,被告可以提出撤销该判决的异议。

2、对席判决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相关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被告可请求就争议实体做出判决;一方当事人出庭后放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诉讼行为,法院可依据已掌握证据材料做出判决。这两种判决被称为对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判决准许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或者传票已经送达被告本人,则该判决视为对席判决。对于对席判决,被告不能提出异议,只能以上诉方式向上诉法院寻求救济。但是,对于错误定性为对席判决的判决可以通过异议途径撤销,而错误定性为缺席判决的判决只能通过上诉。

另外,在被告为多人的情况下,如果判决是不准提出上诉的判决,对其本人没有收到传票的被告,应当再次以传票传唤。再次传唤之后,只要有一名被告出庭,或者两次传唤中有一次传唤已送达一名被告本人,由此作出的判决对所有被告均视为对席判决;相反情形下,判决为缺席判决另外,一方当事人在出庭后放弃在要求期限内完成各项诉讼行为,法官也可以根据其掌握的证据资料,以对席判决作出裁判。

(三)法国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时效

在法国,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 5 年。

(四)应对法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措施

1、主张临时禁令不存在

对于临时禁令,致力于使法官确信:①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未充分满足;②支持临时禁止的重大理由不存在。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被告可以提出在先技术比专利审查中考虑的现有技术相关性更高,嫌疑侵权行为不能够由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直接导出等;嫌疑侵权人也可以主张专利权人并没有实施专利而向法官主张缺乏临时禁令的正当理由。

2、确认专利是否满足强制许可的条件

确认专利是否已然被实施,是否符合强制许可实施的条件。如果自专利授权之日起 3 年内,专利发明在欧洲经济区的区域之内没有被专利权人或者实施权人实施,专利对象产品没有以充分满足法国市场需要的方式在广泛的市场上进行流通,那么第三人可以提出授予强制实施权的请求。其中,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盟约国进口产品被视为专利的实施。

3、确认侵权事实是否成立

对专利、商标及著作权注册证书进行合法性审查,排查电商网站店铺内容及相关在售产品知识产权信息是否与投诉方的知识产权相同;除产品本身之外,也需检查产品的标题、描述、图片等一系列产品属性,确保所售产品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并确保禁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4、提出专利先占权

被告提出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具有善意占有发明的权利,但必须提供在先占有的证据。法官可以要求就在先占有的日期及其内容出示确凿的证据。

5、提出主张权利无效的反诉

在法国,仅民事法院拥有对无效请求的诉讼管辖权,因此,针对只是产权权利有效性的诉讼也由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同一法官进行审理。

6、谈判与和解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和解的尝试,尤其在认为权利人占优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嫌疑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对侵权行为作实质性变更,达到专利权人能够容忍的程度并同意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实现和解。

法国在 2012 年开创了一种新的解决争议的代替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Resolution,即 ADR):“律师参与下的协商制度”。双方当事人先签订一个表示愿意协商解决问题的协议,然后双方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有计划地沟通协商。协商成功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协商成果予以确认,确认后的协商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协商不成功,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审判。

7、提出异议或上诉

如果被告对原告或法院命令或判决不服的,可以委托法国当地律师提出异议或上诉。

二、应对意大利知识产权诉讼纠纷

(一)意大利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临时程序

在意大利,临时程序有两种临时措施,包括证据收集描述令、没收和禁止令。

1、证据收集描述令

《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典》相关规定,“描述”是由主管法院的院长发布的一条命令,授权原告(在执行官的协助下,最后由法院专家进行协助,并且通常配有一名摄影师)检查并描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或侵权方法。笔录包括对证据收集过程及所采集到的证据的详细说明。

此程序的目的和用途是为了收集侵权的官方证据以便在审判时使用。

通常来说,如果被告有可能会转移所有与被指控侵权商品有关的证据,原告一方就可以很快(一般 2-5 天)获得单方(不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令状,并且通常不要求提供担保。

意大利判例法此前开始“侵权证据”进行扩大解释,将执行官的权利延伸到收集与被指控侵权公司相关的文件和财务证据。此方法在执法策略中作用显著,因为它提供了一个单方收集所有能够证明权利人遭受损害的证据的方法,避免了在审讯过程中通常会出现的证据灭失等风险,并且与欧盟指令 48/2004 第 7 条的规定完全相符。

得到搜查令后,原告可以在 30 天内按普通诉讼程序起诉被告。未能在前述期间内起诉的,所有收集到的证据时效,且不能用于以后的程序。如果想继续使用收集的证据,需要得到法官的认可。此后,通常是第二次听证之后,证据就可以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例如在国外进行的平行诉讼。

2、没收和禁止令

《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典》明确规定“没收”和“禁止”属于临时救济。

没收的目的是为了没收所有的侵权商品以及任何明显会导致侵权的产品或工具。

禁止是阻止和禁止利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进行生产、推广销售等活动。

此类令状的执行,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求:(1)紧急;(2)理由充分。

对于紧急要求,要证明常规诉讼期间可能给知识产权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另外,索赔人如果自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主张,其后提出的临时救济申请就可能会被驳回。

对于理由充分要求,需要由能对侵权行为做出迅速评估的最基本的证据。法官通常会在指定法庭专家后,批准采取初步措施,专家的任务是对侵权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对权利的有效性和行为的侵权性做出总结。

值得注意的是,没收和禁止令一般不适用意大利展会,在展会上权利人只能在展会前申请临时救济,或要求可以在展会期间执法的描述令。

(二)意大利民事诉讼缺席审判程度

缺席审判的前提要件时被告人对诉讼知情。由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阻碍原因不能出庭的,法官应以裁定形式推迟庭审时间,但法官对缺席裁判理由的判断具有自由裁量权。

被告人缺席情况下近似审理的裁定作出后,如果被告人在判决前出庭,应当撤销缺席审理的裁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庭审不知情并且该情况不应归咎于被告人的过错时,法官可以推迟庭审。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证明由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阻碍原因而根本上不能出庭,受阻情况不可归责于被告人。

被告人可以针对缺席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意大利民事诉讼救济措施

1、临时救济

在意大利,权利人可以请求下达禁令以阻断被告的产品和生产或销售,或查封此类产品。要想合理取得临时救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拖延风险,原告必须使法官相信如果拖延裁定直至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②权利稳定性:原告必须使法官相信自己是有效权利的所有者。在专利案件中,在意大利经本土化授权的欧洲专利通常被认为是强权利。如果这类专利在欧洲异议诉讼中胜诉,则其权利会更强;意大利本土的专利(即不产生自欧洲专利的专利)通常被视为弱权利,因为意大利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仅仅是被假定为有效。

通常法官会命令将临时救济申请告知被告并设定回复期限。如果案情足够清楚,可以基于表明证据作出裁决的话,则可能在 1-2 个月内执行裁决。在高新技术类案件中,法官可能要求在请求中对侵权行为由更加详细、彻底的分析,也有可能要求有一个与通常诉讼过程中的技术阶段相对应的初步技术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可能长达 6-8 个月。

发布临时救济令的同时还会规定违反临时救济令的罚款等责任。临时救济令可以由命令发出法院组成审判庭重审,还可以上诉至意大利上诉法院,但不得上诉至意大利最高法院。

2、最终救济

权利人如果不满足于临时救济,则可以启动法院诉讼审理程序,如果法院确定存在侵权行为,则权利人获得以下救济:①永久禁令;②销毁或将侵权产品交付权利人;③在媒体上公开判决;④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根据专利权人利润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得到的利润或者合理许可使用费,意大利无惩罚性损害赔偿);⑤律师费赔偿。

(四)意大利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时效

意大利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意大利民法典》中一般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索赔诉讼必须在导致索赔要求的事件发生的 5 年内提出。

(五)应对意大利知识产权诉讼纠纷的措施

在意大利,常用的诉讼应对措施大致与其他欧洲国家相同,例如提出主张专利权无效的反诉、谈判和解等方式,可参照法国跨境电商诉讼案件应对措施部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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