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沃小知看到一个知乎问题:“搜狐是如何掉队的?”,不禁感叹一番。在外贸行业,互联网可是一种特别的存在。
曾经的搜狐集团是互联网三甲,鼎盛时期拥有搜狐门户(曾经最大的媒体),搜狗输入法(曾经的三级火箭,输入法+浏览器+搜索),搜狐畅游,搜狐视频,搜狐焦点,搜狐汽车,搜狐新闻客户端,搜狐微博社区。
如今的搜狐,早已跌落互联网巨头的队伍,市值腾讯的零头都不到,在任何一个领域中都不占优势,业务和五年乃至更久之前比都没有变化。
上升中的搜狐,因为张朝阳沉迷娱乐圈,管理松散逐渐堕落。如今,长期占据杂志封面的明星企业家张朝阳决心重新站起来,在沉寂了多少年,再度回归,重新整装,再造搜狐。
然而,逆风翻盘何其容易?近日搜狐又遇到了商标烦恼!
要说,搜狐集团的商标保护意识是很超前的,早在1998年公司成立之初,就提出申请注册“搜狐”相关商标了,涉及第9类,35类,16类,42类。如今,搜狐集团已申请“搜狐”相关商标180多个。
虽然搜狐的商标布局很提前,但还是被人钻了空子,原因在于,搜狐并没有做好全类注册。
搜索“搜狐”相关商标,商标局网站显示有279个,这其中有很多其他公司和个人成功注册,也就是说“搜狐”商标并不全部归搜狐集团所有,这也就给搜狐集团带来了不少麻烦。比如下面要说的这个“搜狐”商标,就经历了三次扯皮才暂得厘清。
2005年7月18日,张某申请第4785317号“搜狐 SOU. HU@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2008年04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糖果、鱼皮花生、虾味条、大米花、饼干、酱油、方便面、米粉、挂面、调味品”等商品上。
第一回合
2014年3月18日,搜狐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第1445852号“搜狐 SOHU. COM"商标近似为由,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引证商标
2015年1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6330号裁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第二回合
2016年9月20日,搜狐公司再次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款第(八)顶、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搜狐公司还要求认定引证商标第1430759号、第1444308号、第11258863号“搜狐
2018年1月,商评委做出第4785317号裁定,基于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第1445852号“搜狐 SOHU. COM"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委未对其余引证商标是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未予以评述。
第三回合
张某不服该无效宣告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提起行政诉讼,搜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6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张某认为,被诉决定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在2015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作出6330号裁定,且与被诉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无实质性差异。二、诉争商标不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被诉裁定所依据的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均形成于2012年之后。诉争商标申请时间为2005年,引证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商评委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对张某的这一理由不予支持。
二,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搜狐公司经营的搜狐
诉争商标由“搜狐”汉字,“SoU,HU”拼业和“@”符号构成,汉字、字母构成、位置,尤其是中间横线设计,使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近似性;此外,“搜狐”汉字组合具有较高显著性,经过搜狐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是互联网信息领域常用的符号,与“搜狐”汉字和“SoU,HU"拼音联合使用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搜狐网站相联系。这种情况下,诉争商标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相关公众还是容易将其与搜狐公司相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此外,原告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诉争商标经过搜狐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凝聚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当利用该声誉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并可能给搜狐公司造成损失,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诉争商标无效。
虽然此案搜狐公司最终胜利了,但是也消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从此案可以看出,商标全类注册的重要性,尤其作为搜狐这类的大公司,更有必要做好全类注册,全面保护商标,以防止因商标被抢注引发不必要的商标争议,浪费财力,物力,精力。毕竟相比“商标扯皮”带来的消耗,全类保护的成本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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