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知名医院被侵权事件时有发生,使得医药健康领域的知识产权保障及维权越发引人关注。上海广州两家复大医院就因为商标问题争执多年,近日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没有商标的广州复大医院赢得了最终胜利,并且这个结果赢得行业内和声一片,到底怎么回事?高沃小知为您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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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上海复大医院注册了第11490285号“复大医院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保健;牙科;医疗护理;医药资讯;整形外科;心理专家;治疗服务;保健站”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1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4年后,这枚商标惹来了广州复大医院的控诉。2016年5月,广州复大医院向商标局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因是:“复大”是自己优先使用至今的名称,是在我国卫生医疗系统享有高知名度的医院名称及商标,相关公众已将“复大医院”与广州复大医院建立了固定的联系;上海复大医院属于恶意抢注商标,侵犯了广州复大医院在先的医院字号和医院名称权利;另外,上海复大医院之前有过不少违规操作,如果核准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并且广州复大医院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佐证其无效宣告请求合理性。

然而上海复大医院答辩称:上海复大医院将其字号“复大”作为商标不具有任何恶意,且广州复大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使用的“复大”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广州复大医院所提争议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诉争商标注册。

2017年5月11日,商评委认定广州复大医院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裁定:上海复大医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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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大医院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广州复大医院补充提交了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上海复大医院的诉讼请求。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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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大医院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18年4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审理此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先商号权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在先权利”的范畴。

本案中,根据广州复大医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拥有在先商号权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将“复大医院”作为商号及商标对外宣传、使用在“医院、诊所、医疗服务”领域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上海复大医院与广州复大医院均属同一行业,其申请注册“复大医院”商标与在先商号相同,难谓巧合,其主观上难言善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医院”等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广州复大医院就“复大医院”的在先商标和在先商号权益。最终认定上海复大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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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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