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对住友橡胶工业有限公司(Sumitomo Rubber Industries, Ltd.)作出有利裁决,涉及该公司摩托车轮胎设计专利的注册。此次案件中,Tilleke & Gibbins代表住友成功主张了其摩托车轮胎产品独特设计元素的认可。
案件概述
该案件围绕住友的两个摩托车轮胎设计专利申请展开,这些申请最初被知识产权局(DIP)拒绝,理由是与已有技术相似。根据对设计元素的审查,主要集中在轮胎花纹上,DIP的专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住友的设计不够独特,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因为新设计的花纹被认为与已有轮胎产品的某一花纹过于相似。
作为回应,Tilleke & Gibbins代表住友向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委员会的决定,并请求法院命令DIP作为被告继续进行住友设计专利的注册。诉状强调,这些设计是新颖且独特的,符合泰国法律下的专利保护条件。
法律策略
该公司的法律论点集中在泰国专利法的解释上,特别是关于产品外观保护的方面,并强调设计的新颖性判断必须考虑产品的整体外观,而不是孤立地分析单个特征。这种方法与国际设计专利指南一致,要求根据知情用户如何整体感知设计来评估新颖性和独特性。
尽管住友的轮胎花纹可能与现有设计有一些表面上的相似之处,但这些设计的整体印象是独特的。住友设计中的花纹沟槽呈对角线排列,具有尖锐、狭窄的末端,并且完全延伸至轮胎边缘,这些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并不存在。这些独特元素赋予了住友设计一种与众不同的外观。
在审判过程中,Tilleke & Gibbins提供了关于设计特征的详细技术证词,旨在展示设计中独特的对角线沟槽和尖锐的末端如何使其与现有设计中的圆滑和较粗的线条明显不同。这一证词在说服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相信这些设计是新颖的,并应根据泰国法律获得专利保护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法院裁决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作出有利裁决,撤销知识产权局(DIP)对住友设计专利申请的拒绝。在判决中,法院考虑了1979年颁布的专利法(B.E. 2522)中“产品设计”的定义,该定义指的是具有特殊特征的产品的形状、图案或颜色,使其适合作为工业产品的模型。因此,产品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包括其形状、图案和颜色。在评估产品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似时,应该仅比较产品的外观。这一原则进一步支持了法院的裁决,即住友的设计是独特的,值得获得专利保护。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还同意住友的论点,即DIP未能正确评估轮胎设计的整体外观。法院强调,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并指出住友设计与已有技术之间的一些关键差异。例如:
住友设计中的沟槽图案较窄且尖锐,沟槽完全延伸至轮胎边缘,而现有设计中的沟槽则较厚且圆滑,并未达到轮胎边缘。
住友轮胎的侧面图案采用了交替的短斜沟槽和长斜沟槽,这一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并不存在。
法院的考虑和思考与公司在审判过程中向法院展示的图示一致。
基于这些考虑,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裁定住友的轮胎设计确实是新颖的,并非对已有技术的简单模仿。因此,法院命令知识产权局(DIP)继续进行住友设计专利的注册。
关键要点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强调,在确定设计是否符合专利保护条件时,需评估设计的整体外观,这使泰国法律与国际标准一致。判决明确,即使是功能性产品,如轮胎花纹,也可以具有值得专利保护的独特设计特征。
住友摩托车轮胎案件的有利裁决是一个重要胜利,展示了考虑产品设计技术和视觉两方面的法律策略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