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享受
通关便利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
1
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
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
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
1
适用上述一般认证企业的所有便利措施
2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
验放手续
3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4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
台账制度
5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
便利措施
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
2种途径
途 径 一
自动过渡
原AA类企业----高级认证企业
原A类企业----一般认证企业
原“AA类企业”、“A类企业”自动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这两类也称为海关的AEO企业),凭相关适用管理的法律文书即可直接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小贴士
关于原“B类”和"C、D类"企业
原“B类企业”自动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
原“C、D类企业”海关会根据《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如果仍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提示:原C、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D类时间计算。)
随后,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才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途 径 二
认证申请
广大进出口企业想要成为海关的认证企业需向海关申请认证。
在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还需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附件1、附件2)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实施
动态调整
高级认证企业→ 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
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状况的
4种情形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
友情提醒
1
关于信用等级调整
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海关公示作废。
2
关于认证时间计算
《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