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享受

通关便利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

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

适用上述一般认证企业的所有便利措施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

验放手续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

台账制度

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

便利措施  

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

2种途径 

途 径 一 

自动过渡

AA类企业----高级认证企业

A类企业----一般认证企业

“AA类企业“A类企业自动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这两类也称为海关的AEO企业),凭相关适用管理的法律文书即可直接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小贴士

关于原“B"CD"企业

“B类企业自动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 

“C、D类企业海关会根据《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如果仍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提示:原CD类企业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企业信用等级适用时间仍按原适用CD类时间计算。)

随后,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才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途 径 二 

认证申请

广大进出口企业想要成为海关的认证企业需向海关申请认证。

在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还需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附件1、附件2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实施

动态调整 

高级认证企业→ 3年重新认证一次

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适用失信企业管理1年,且未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 

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状况的

4种情形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 

友情提醒

关于信用等级调整

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海关公示作废。 

关于认证时间计算

《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倒推12个月计算。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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