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78号公告,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178号公告是在企业管理领域推进“关检融合”的具体举措,“关检融合”于2018年初启动,4月20日原检验检疫部门正式以海关名义开展工作,而《信用办法》于2018年3月公布、5月施行,未能包括有关检验检疫的企业管理措施。178号令弥补了这一不足。
178号公告围绕“关检融合”的主题,具体分7部分:
1.海关采集的企业信用状况中增加“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和”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
2.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标准中增加“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海关应当终止认证的情形中增加“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
4.一般认证、高级认证和失信企业适用管理措施,我们在后面具体列表说明。
5.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的情形中增加“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
6.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企业性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比照《信用办法》实施,此处的“非企业性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要出现在原检验检疫业务领域。
7.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这部分是唯一与“关检融合”没有直接联系的规定,强调了“主动披露”情况下认定信用状况的放宽标准,此前的标准是“5万元以下罚款”的才不作为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新的规定将标准放宽到“50万元以下罚款”,预示着海关将在大力推进“主动披露”工作方面采取新的举措,值得所有进出口从业者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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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信用办法》和178号令,目前海关针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采取的管理措施(一般信用无特殊管理措施)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