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 热点问题直通车

Answers to Hot Questions about AEO

自2008年实施AEO制度以来,中国海关将部门间联合激励与AEO制度相结合,使AEO资质成为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助力企业享受通关便利的“金字招牌”,树立了将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互促互利的典范。

究竟何为AEO?海关是如何对企业实施不同的信用管理的?AEO互认是什么......您是否也或多或少对这些不甚了解?下面就请乘坐我们本次“AEO热点问题专列”一起去一探究竟吧!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热点问题 问答环节

一、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基础知识

01.问:AEO的全称是什么?具体指什么?

答:AEO是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英文首字母缩写,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商、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等。中国AEO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文告依据: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

02.问:海关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如何实施信用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四条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企业要成为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必须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通过海关认证。

文告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03.问:我公司是一家刚注册的进出口企业,请问我公司会被海关认定为什么等级的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四条规定,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海关对其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文告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04.问:AEO互认是什么?目前已经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地区)有哪些?

答:AEO互认是指在建立了AEO制度的国家(地区)海关之间,对各自认证的AEO企业予以相互认可,并给予相应通关便利措施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减少重复认证并促进国际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有效途径。

通过AEO制度互认,企业可以享受互认国家(地区)双方海关的通关便利,提高国际竞争力。截至2021年12月底,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新加坡巴西、塞尔维亚等21个经济体47个国家(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协议,互认国家和地区数量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31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5个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文告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实施中国一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的公告等)

05.问:英国脱欧后是否还是中国的AEO互认国家?

答:英国还是我们的互认国家。英国脱欧后、中国与英国于2020年12月签署了中英AEO互认安排文件。

文告依据:双方签署的互认安排。

06.问:如何填写AEO编码?

答:AEO 企业编码填写要求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的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的,AEO企业编码免于填写。

二、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 

文告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07.问: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企业,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发现海关公示的公司信用信息不准确,是否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

答:你公司可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核,若你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是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文告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08.问:如何查询我公司的信用等级?

答:可以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企业信用等级,也可以联系企业注册地海关企管部门查询本公司信用等级。

文告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09.问:我公司近年来进出口业务较少,请问会影响我公司的信用等级吗?

答:进出口业务量多少不改变企业信用等级,但是认证企业2年内要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文告依据: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10.问:您好,我公司主动披露后,被海关从轻处罚人民币18万元,是否影响我公司在海关的信用状况?

答: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文告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次列车已到站,下次旅途敬请关注!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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