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们的统计,这是第37个实现海关AEO互认的国家(地区)。
之前的36个分别是(按照互认时间倒序排列):
日本--2019.6.1起
以色列--2018.10.1起
瑞士--2017.9.1起
新西兰--2017.7.1起
台湾(试点)--2016.10.1起
欧盟28国--2015.11.1起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香港--2014.5.18起陆路口岸互认、2014.9.1起全面互认
韩国--2014.4.1起
新加坡--2013.3.15起
我们统计这37个互认国家(地区)的口径是“实现”互认,也就是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在货物进出口时真正享受到AEO互认便利的。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关于AEO互认的介绍中,提到了“41个”的情况,按照我们以“实现”为口径的统计,认为是不准确的。因为,通常介绍41个互认中包括的哈萨克斯坦、蒙古、乌拉圭、阿联酋,以及另外还有提及的澳大利亚,都还没有“实现”互认,仅是“互认安排”或者“互认计划”阶段。
区分“实现”互认和“互认安排”或者“互认计划”的意义在哪里呢?
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企业是否已经可以享受到互认的便利。
以最新的与白俄罗斯的互认为例,海关总署2019年第101号公告中明确列举了企业应当如何申报,才能享受到互认的便利:
三、与白俄罗斯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白俄罗斯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白俄罗斯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白俄罗斯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白俄罗斯“第三类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白俄罗斯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白俄罗斯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白俄罗斯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Y)+AEO企业编码(4位数字)”,例如“BY1234”。中国海关在确认白俄罗斯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而仅仅是“互认安排”或者“互认计划”,企业是无法做任何申报,也就不可能享受到任何便利的。
同样以最新的与白俄罗斯的互认为例,据海关介绍:“2019年4月24日,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与白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先科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白俄罗斯共和国AEO制度互认的安排》”。
6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具体的互认内容和操作要求予以公布,到7月24日真正实现互认,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企业是无法享受到互认的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