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日前签署。

“经认证的经营者”即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通常简称为AEO。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管理程度较好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通关便利。中塞海关实现AEO互认后,AEO企业的货物在两国通关可以享受便利化待遇,能有效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根据互认协定,中国和塞尔维亚海关向对方AEO企业提供的便利措施包括: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中东欧17国中,有12个欧盟成员国已在2014年签署的中欧AEO互认决定框架下开展AEO合作。中塞AEO互认协定是中国与其他5个非欧盟成员国签署的第一份AEO合作文件,既有利于提升中塞双边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水平,也为推进与中东欧17国实现AEO合作全覆盖打下基础。

塞尔维亚是我国在中东欧地区重要贸易伙伴,也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近年来,两国经贸往来十分密切,双边经贸发展迅猛。2020年,中塞双方贸易总值为21.2亿美元,同比增长52.3%。其中,对塞尔维亚出口16.2亿美元,同比增长57.3%;自塞尔维亚进口5亿美元,同比增长38%。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欧盟等17个经济体4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AEO互认,互认国家和地区数量保持世界第一。中国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已占到出口总额的近四成。

据了解,中国海关正在积极推进与马来西亚俄罗斯土耳其、格鲁吉亚、泰国等 “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及墨西哥、挪威、冰岛等重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磋商,不断扩大AEO互认范围,为广大进出口企业争取更多便利,提升我国企业境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

来源:海关发布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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