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双方参与到国际贸易实践当中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参与贸易的买卖双方可能存在有一定的不信任的因素。卖家担心钱货两空,而买家担心货不达标,总而言之,买卖双方在付款与交货这两个问题上存在有一定程度的矛盾。那么,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实践与发展,又是如何解决这种问题的呢?那就是参与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现金付款上并没有过多的直接性接触,而是请银行作为中间担保人,从而负责货与款的交付工作。在银行在与买卖双方进行周旋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到一个重要的工具,那便是“信用证”。因为信用证所具有的较高的安全保证性,因此,信用证付款是国际贸易支付实践中使用非常广泛的一种付款方式。
那么,所谓的信用证的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其实,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有一个专有的称谓词汇,即“Letter of Credit”,简称“L/C”。信用证是由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要求,并承诺在符合相关信用条款规定的前提下,无条件向受益人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总而言之,信用证属于银行开立的一种书面文件,且是一种有条件制约的付款承诺书,它的有效实施需要“单证交易”这个基础性前提的有效支撑,并需要相应原则性内容的制约,首先,即独立性原则,也就是说要确保信用证在执行起来不受买卖双方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其次,是严格相符的原则,这点也是信用证执行起来的一个硬性原则,同时也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一个规定,如果单据中某些项目与信用条款规定不符,那么银行也可以理所当然的因此而拒绝支付卖方相关货款;最后一项原则便是欺诈例外,即如果买卖双方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的话,那么就要在信用证的约束之外另行处理了。
随着长期的信用证支付实践的进行,信用证的以下这个三个特征也得到了充分的显现:首先,就是信用证属于自足性质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是相关买卖合同的附属产品,而且,在审核相关单据操作时,执行的书面认证形式是独立于实际基础贸易之外的操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形式的业务,因为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中,只看相应单据,是不看相应的货物的,只要单据齐全并符合相关信用条款要求,那么开证行就需要执行无条件付款的承诺。最后,开证行承担着首要付款责任,因为在信用证的作用下,开证行充当了一个重要“担保人”的作用,它发挥的主要是银行的信用效力,同时也是银行开具的一份担保承诺。
随着各种国际贸易环境的出现,信用证也出现了多种类型。第一类,单据类:首先,如果以信用证项目下是否有附有货运单为基准,我们可以将信用证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其中,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使用的最为频繁。其次,如果以开证行承担的责任为分类基准的话,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卖家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往往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更倾向于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三,如果以是否具有第三银行作为保兑支付担保的话,信用证又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这两种类型。第四,以付款时间为分类基准的话,信用证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以及假远期信用证这样三种类型。最后一种,就是以受益人是否可以转让权利为分类基准,信用证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以及红条款信用证这三种类型。第二类,特殊作用类:根据信用证自身所发挥的或具有的不同作用,我们可以将信用证分为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这样五种类型。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因为有着银行作为担保,所有具有较高的安全保障性,但是,这种情况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信用证在执行时贯彻的严格的相符原则,一旦信用证中含有一些十分难以达到的软条款,一旦没有按要求完成,那么就会影响我们的货款的取得因此,在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信用证付款方式,从而为自己赢得更加充分的利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