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一直以来都很受到买方的推崇与喜爱,因为信用证不需要客户在一下订单之后就像TT那样立马就付定金,而是在信用证里规定的一定时间内付款即可,这就减轻了客户的资金周转压力,甚至还有一些远期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可以让客户卖完货才付款。所以很多客户都倾向于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
信用证长期以来受到买卖双方的喜爱不是没有原因的,我们就先来看一下信用证的优点:
一:对于买方来说就是资金不需要在货还没备好的时候就付款,可以缓和一些资金的运转;对于卖方而言就是买方给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付款人,那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这就对于双方都不信任的情况下得到完美的处理。
二: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
那么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什么特点呢?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根据UCP500第2条规定,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自己或授权另一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该条又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它义务的保证,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三: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买卖,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在信用证方式下,施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根据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它行为。”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用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所以信用证要求“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我们在使用信用证之前要确保的一个事情就是:我们一定要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在我们初次接触信用证,如果不习惯看通篇都是大写字母的信用证,不习惯用英语来思考问题。不妨把典型的信用证译成中文,加深对信用证结构的常见条款的理解。在我们在收到信用证之后一定要认真审核,仔细检查上面各项指示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歧义和难以理解的条款和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