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关总署要求,2024年1月1日起,全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业务开始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办理。为做好项目的推广、方便企业使用,广州海关针对高级认证企业申请等业务操作重点编写了快速指引。
本期将为您介绍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作业相关操作指南。
1 门户网站
2 登录账号
企业可以通过卡介质(IC卡或USB Key)或是输入企业账户、密码方式登录。
关于用户注册(登录)的功能介绍,请参见《“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用户管理篇)》。
“单一窗口”: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信用—企业认证。
“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认证。
3 信息录入
PART/1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
选择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附件,点击【暂存】,系统自动反填申请统一编号、申请日期和申请状态。点击【提交】。
注意:建议企业对照标准要求检查是否达标,对相关认证标准理解存在困难的,可向属地海关申请信用培育,海关将在收到企业认证申请后赴企业开展实地认证,不通过认证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高级认证申请。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PART/2
继续适用高级认证申请
选择继续适用高级认证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后,必须上传《继续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点击【暂存】,系统提示暂存成功。系统反填申请统一编号、申请日期、申请状态。确认无误后,可点击【提交】,将申请发往海关。
注意:1.企业发生继续适用的原因中的情形,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仍然使用高级认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申请。
2.企业遗失《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或《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上的信息发生变更,需要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请使用“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申请”。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一)企业发生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二)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不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PART/3
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申请
选择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暂存】,系统自动反填申请统一编号、申请日期和申请状态,点击【提交】。
相关规定: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或者需要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海关交回原《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由海关在公示平台公示作废;无法交回的,由海关在公示平台公示作废。
企业遗失《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海关收到申请后予以补发,并在公示平台将原《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公示作废。
PART/4
放弃高级认证申请
选择放弃高级认证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点击【暂存】,系统自动反填申请统一编号、申请日期和申请状态,点击【提交】。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来源:广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