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关总署要求,2024年1月1日起,全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业务开始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办理。为做好项目的推广、方便企业使用,广州海关针对高级认证企业申请等业务操作重点编写了快速指引。

本期将为您介绍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作业相关操作指南。

1 门户网站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

2 登录账号

企业可以通过卡介质(IC卡或USB Key)或是输入企业账户、密码方式登录。

关于用户注册(登录)的功能介绍,请参见《“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用户管理篇)》。

“单一窗口”: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信用—企业认证。

“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认证。

3 信息录入

PART/1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

选择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附件,点击【暂存】,系统自动反填申请统一编号、申请日期和申请状态。点击【提交】。

注意:建议企业对照标准要求检查是否达标,对相关认证标准理解存在困难的,可向属地海关申请信用培育,海关将在收到企业认证申请后赴企业开展实地认证,不通过认证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高级认证申请。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PART/2

继续适用高级认证申请

选择继续适用高级认证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后,必须上传《继续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点击【暂存】,系统提示暂存成功。系统反填申请统一编号、申请日期、申请状态。确认无误后,可点击【提交】,将申请发往海关。

注意:1.企业发生继续适用的原因中的情形,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仍然使用高级认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申请。

2.企业遗失《高级认证企业证书》或《高级认证企业证书》上的信息发生变更,需要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请使用“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申请”。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一)企业发生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二)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不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PART/3

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申请

选择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暂存】,系统自动反填申请统一编号、申请日期和申请状态,点击【提交】。

相关规定: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或者需要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海关交回原《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由海关在公示平台公示作废;无法交回的,由海关在公示平台公示作废。

企业遗失《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的,海关收到申请后予以补发,并在公示平台将原《高级认证企业证书》公示作废。

PART/4

放弃高级认证申请

选择放弃高级认证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点击【暂存】,系统自动反填申请统一编号、申请日期和申请状态,点击【提交】。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

(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

(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

(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

(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来源:广州海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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