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又出新规定了:
2019年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0号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为什么说“又”呢?因为针对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已经想了不少办法监管:
--法规层面:《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中,都有关于“何为特许权使用费”、“何种情形不应计入完税价格”的专门规定;
--申报环节:2016年5月开始,报关单上新增“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项目;
--后续环节:多年来针对汽车及配件等行业开展全国范围的特许权使用费专项稽查行动,各地海关结合本辖区情况开展专项稽查;
--外部联系:不断推进与商务、外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获取企业签约、支付等情况,使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更有针对性。
现在,单独为了特许权使用费的后续征税增列监管方式。
用心,良苦。
先来看这个9500。
用增列监管方式的方式监管,这话说着真绕,这事更让人费解:
首先,9500名称限定了“后续征税”,公告说的很清楚,“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个问题,货物进口前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应税用不用9500?用的话,与监管方式定义不符,不用的话,是不需要申报征税呢,还是还要用其他方式申报征税呢?
其次,公告还说“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这个“规定时限”可不是闹着玩的,有没有“滞报”的问题?有没有“滞纳”的问题?再说,这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如何界定?也就是说,“规定时限”的起点如何界定?这都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问题,当然也关乎海关规定执行的严肃性。
其三,启用9500之后,补充申报的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还适用吗?补充申报分为企业主动和海关要求2种情况,按照公告的说法,个人理解是企业主动补充申报的用9500,那么如果是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也用9500?试想,这里有没有风险,有多大风险?如果不用9500,用什么?又如何区分企业主动和海关要求,这里有没有风险,有多大风险?
其四,启用9500之后,与9700“后续补税”(全称“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有没有重叠或者冲突?使用哪种监管方式由谁决定?还会不会有遗漏?
其五,前面已经有了法规层面、申报环节、后续环节加上外部数据的获取,在这些监管办法之后再增列9500的监管方式,可以理解成前面的办法还不够严密、 不够有效吗?是为了解决前面的办法所无法解决的什么问题呢?有了9500之后,特许权使用费就能管得更好了吗?
其六,根据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
再说特许权使用费。
能让海关以如此良苦用心来监管,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海关眼里真的很重要。
为什么这么重要?还不是让税闹的。
海关重视税,这一点大家都能理解,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海关为什么会对特许权使用费“关爱有加”?对于同样关系到税、同样属于“价格调整项目”的其他诸如运费(滞期费或其他各种附加、调整)、利息、佣金、协助等等,为什么就没有像特许权使用费这样被持续地、全方位地“关爱”?
我们在《海关来查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先要搞清这7个问题》里介绍过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问题认识和实施监管的发展过程,可以部分回答这个问题,那就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在不断增加。
此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
一是,但凡有特许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使用费发生,相信大家都可以想见,就不会是“小数目”,带来的征税也好、补税也罢,成绩肯定也小不了。
二是,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认定应税、如何分摊、计算应税额,不同企业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带来所谓“技术性”或者“复杂性”强的特征。
这样一比,运费、利息、佣金、协助什么的,要么“成长性”不够,要么不容易“出成绩”,要么显不出“技术性”,也不是不管,侧重肯定要有区别了。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采取了从法规到操作、从前期到后续、从内部到外部的“立体式”监管,现在又要专门为特许权使用费增列监管方式,相信没有人会再怀疑兹事体大。
不过,凡事皆有两面性。
恰恰有一些问题,就是因为过于重视才会出现。
1.因为存在“成长性”,意味着无论是海关自身还是企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还不够成熟、稳定和统一,换句话说,执法不一致的问题也就与海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常伴左右,企业无论是交了税还是没交税的,都是懵的,反过来,受损的还是执法的严肃性;
2.因为容易“出成绩”,动作难免就变形,吃相有时会不堪。特许权使用费应税与否的认定这个关键问题被有意无意淡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交税”之间在法律规定上的 “≠”到了实际业务中悄悄变成了“=”,且不说背后是多少企业说不清的“冤枉税”,就是海关,收上来的是税吗?是“雷”也说不定啊;
3.为了显示“技术性”, 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计算、分摊等环节被“神秘化”,以执法的神秘化武装出来的“技术性”,实质效果却是损害企业切身利益和海关执法权威性,隐藏着海关的执法风险,而主导这种做法的治理理念则是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背道而驰的。
特许权虽贵,平常心才美。